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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1-04
3.考点设置和考务要求
学业考试考务等具体工作由市学业考试和高中阶段学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协调办理。为保证考试的顺利实施,学业考试考点原则上设在县(区)政府所在地。市教育局向有关县(区)派出巡视组,县(区)教育局向各考点派出检查员,要实行领导干部包考点、检查员包考场的责任制度。考试期间,不允许任何与考试无关的人员进入考区,各考点和考生所在学校应妥善安排好考生的生活和休息,保证考生的安全。监考教师要由县(区)教育局统一选调,禁止监考教师为本校考生监考,禁止上年度的违纪监考教师从事今年的监考工作,要强化对各考点监考教师队伍的业务培训,加强考务工作程序的演练,确保考务工作的质量。
4.阅卷与成绩评定
阅卷工作由市、县(区)教育局联合组织。县(区)负责本县(区)考生主观试题阅卷和成绩录入;市负责滨城区、开发区、高新区考生主观试题阅卷,全市所有考生客观试题阅卷及成绩合成与管理。北海经济开发区的学业考试及高中阶段学校招生工作由无棣县代为组织管理。
阅卷前要统一评分标准,评分标准应科学、合理,并体现开放性、宽容性、激励性以及思维的过程性。阅卷后认真复查,确保评分的客观性、公平性和权威性。
学业考试成绩以等级方式呈现,分为A(优秀)、B(良好)、C(中等)、D(及格)、E(不及格)五级。
高中阶段招生录取成绩以分数形式呈现,按学业考试所有考试科目得分折合计算总成绩,其中语文、数学、英语按学业考试成绩(下同)100%计入总成绩,理科综合按150分(物理按65%、化学按45%、生物按40%)、文科综合按150分(思想品德按60%、历史按55%、地理按35%)、体育按50%、信息技术和理化实验技能操作各按20%计入总成绩。
四、考试、考查成绩的运用
1.学生毕业
各学科学业考试、考查成绩是衡量学生是否达到毕业标准的主要依据,所有科目考试、考查成绩均达到及格或合格以上水平、综合素质评价均达到C等以上者,《义务教育证书》可记初中毕业水平。存在学业考试不及格(不合格)科目的学生,可以报名参加县(区)教育局统一组织的补考,补考及格(合格)者《义务教育证书》可记初中毕业水平;补考仍不及格(不合格)或基础性发展目标评价其中一项为D级者,《义务教育证书》不得记初中毕业水平。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组织初中学生毕业考试或学业模拟考试。
2.高中阶段学校招生录取
高中阶段学校招生实行“一考多取、一生多选”的政策。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含五年一贯制高职、三二连读高职、普通中专)招生统一报名,一次考试,按志愿分类录取。高中阶段招生录取在市学业考试和高中阶段学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统筹下进行,普通高中的录取工作由市、县(区)教育局和招生学校严格按批复的招生计划组织实施。各县(区)要统筹发展高中阶段教育,努力扩大中等职业教育招生规模。做好五年一贯制高职、三二连读高职的招生工作,积极鼓励职业学校多形式、多渠道办学,鼓励立足本地、面向外地招生办学。
学业考试成绩是高中阶段学校招生录取的重要依据。普通高中招生计划统招部分依据各学科学业考试成绩和综合素质评价等级录取,其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等级须达到3B 3C及以上,各考查科目成绩须达到C级以上;普通高中招生计划择校生部分学生综合素质评价等级和考查科目成绩须全部达到C级以上。
普通高中统招生指标直接分配到初中学校,统招生指标的分配以毕业年级实际参加学业考试人数(扣除缺考人数)、毕业年级学生巩固率和学校办学水平评价结果为依据;设置指标生录取标准下限,指标生录取标准不得低于择校生录取标准。凡按择校生录取标准仍不能完成指标生计划的初中学校,其剩余的指标生计划统一调剂使用。普通高中择校生按高中阶段招生录取总成绩择优录取,分县(区)设定择校生最低录取分数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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