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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烟台中考招生优惠政策出台

编辑:sx_chenjp

2016-06-03

为深入实施素质教育,推进我市中考改革,切实做好2016年初中毕业升学考试及中等学校招生录取工作,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文件要求,现就2016年烟台中考招生优惠政策供大家参考!

(一)优抚对象子女(持民政部门证明或者所在部队、单位团级以上政治部门证明)。

1.根据省军区政治部、省教育厅、省民政厅《山东省〈军人子女教育优待办法〉实施细则》(鲁政联〔2012〕1 号)第九条要求,军人子女报考普通高级中学,按照下列规定给予优待:(1)驻国家确定的三类(含三类)以上艰苦边远地区和西藏自治区,解放军总部划定的二类(含二类)以上岛屿部队的军人子女,以及在飞行、潜艇、航天、涉核等高风险、高危害岗位工作的军人子女,烈士子女,中考时可凭军人所在团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出具的证明,经当地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审核批准,按照当年录取分值10%的标准,降低分数录取。

(2)作战部队、驻国家确定的一类、二类艰苦边远地区和解放军总部划定的三类岛屿部队军人子女和因公牺牲军人子女,一至四级残疾军人子女,以及平时荣获二等功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军人子女,中考时可凭军人所在团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出具的证明,经当地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审核批准,按照当年录取分值5%的标准,降低分数录取。(3)驻国家确定的艰苦边远地区和西藏自治区,解放军总部划定的三类以上岛屿,以及在飞行、潜艇、航天、涉核等高风险、高危害岗位工作的军人子女,平时荣获二等功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军人子女,以及因公牺牲军人子女、烈士子女,可根据军人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的需求和意愿,由当地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安排到父母原户籍所在地区教育质量较好的公办普通高级中学就读。(4)驻一般地区部队的军人子女,中考时可凭军人所在团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出具的证明,经当地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审核批准,按照当年录取分值3%的标准,降低分数录取。(5)驻鲁武警部队子女的教育优待,按照本细则规定执行。根据鲁政联〔2012〕1 号文件要求,以往有关军人子女教育优待规定与本细则不一致的,以本细则为准。

2.按照公安部、教育部、民政部《关于印发〈人民警察优抚对象及其子女教育优待暂行办法〉的通知》(公通字〔2005〕78号)要求,烈士子女报考普通高中学校时降20 分录取。因公牺牲人民警察子女、一级至四级残疾人民警察子女报考普通高中学校的,招生时降10 分录取。

3.根据中共烟台市政法委、综治委、见义勇为基金会《烟台市见义勇为奖励保护实施细则(试行)》(烟政法〔2011〕25 号)要求,获得县级以上见义勇为荣誉称号的人员或其子女,在初中升高中考试中给予降20 分录取。

(二)归侨、归侨子女、华侨子女以及港、澳、台籍考生(持侨办或台办证明),报考普通高中,招生时降10 分录取。

(三)少数民族考生(持民族事务部门和公安部门证明),报考普通高中的,招生时降10 分录取。

执行优惠政策的基本原则

1.以上特长加分及优惠政策,同一考生,其特长加分与享受的优惠政策不能重复计算,只记取最高项,并需提供相应证明。

2.各县市区制定高中阶段招生录取加分及优惠政策时,加分项目不得超出上述规定范围,加分分值不得随意提高。

3.考生的加分项目、加分分值必须在学生所在学校公示,如无异议,方可在高中阶段招生录取中加分。

2016年烟台中考招生优惠政策的相关内容就为大家介绍到这儿了,各位考生和家长不妨来了解一下具体详情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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