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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2-26
2013年安康中考招生录取政策
第三十五条 职业技术学院和普通中等专业学校的招生实行指导性计划,2013年安康中考招生录取政策:年度招生规模由学校根据社会需求及其办学条件和生源情况提出,经省教育厅、发改委汇总、核准后下达,并由省招办在《自学考试报·招生考试特刊》公布。市考试管理中心也将在安康招生考试信息网上公布。
第三十六条 普通高中、职业高中的录取工作在各市(区)教育行政部门的领导和组织下进行。各县(区)应提前制定录取工作方案。
第三十七条 录取工作拟分为以下三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重点高中、普通高中
第二阶段:职业高中
第三阶段:职业技术学院(五年制高职)、普通中专
第三十八条 第一阶段和第二阶段的录取工作由各县(区)负责,为了不影响后续工作,各县区应在7月底前完成高中和之中的录取工作。第三阶段五年制高职和普通中专的录取工作在省招办领导下,统一政策、统一时间、统一地点,由市招办具体负责集中进行。录取时间及地点另行通知。
第三十九条 第三阶段录取工作开始前,市考管中心将考生成绩光盘与录取分数线报省中专招生领导小组备案和审定。录取新生名单和录取通知书一律加盖“陕西省招生委员会办公室普通中专录取新生专用章”,录取通知书统一使用专用信封邮寄。
第四十条 符合条件的考生可享受照顾政策:
1、中师、五年制高职和普通中专录取时,初中阶段获得省级优秀学生称号者、获得省级以上青少年科技创新大赛或全国中学生学科奥林匹克竞赛省赛区一等奖以上者、参加重大国际体育比赛或全国性体育比赛取得前六名和获得国家一级运动员者、归侨青年、华侨子女、台湾籍考生,均在总分上加10分排队投档,由学校审核录取。烈士子女经省中专招生领导小组审批,可破格录取。
2、少数民族考生与汉族考生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3、在同一分数段内,农业、林业、水利、煤炭、地矿、石油、测绘、气象、核能、盐业等艰苦行业或专业的考生,在招生学校生源不足的情况下,经省中专招生领导小组批准,可在最低控制分数线下延20分投档录取。
4、残疾考生的录取工作,按照《国家教委、劳动人事部关于做好普通中等专业学校招收残疾青年考生工作的通知》(教职字[1987]008号)的规定执行。各职业技术学院和中专学校应积极协助市(区)招办做好残疾青年的录取工作。
第四十一条 有特殊要求的学校和专业经省招办批准,可以适当限定招收男女生比例,并在《自学考试报·招生考试特刊》予以公布,其他学校一律不得自定男女生录取比例。
第四十二条 注册生由中专学校自己组织生源,在规定的时间内,各相关中专学校统一到安康市考试管理中心办理录取手续。
第四十三条 各职业技术学院和中专学校录取人员需持本院校介绍信和本人工作证进入录取场所。录取期间,可允许院校按一定比例超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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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安康中考招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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