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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6-02
2.中等职业学校志愿。有就读中等职业学校省重专业意愿者填报《宜宾市2016年高中阶段学校志愿表》,可填报1所中等职业学校的1—2个省重专业或2所学校的各1个省重专业;就读中等职业学校非省重专业的意愿者填写《2016年宜宾市中等职业学校招生登记表》(见附件7)交愿就读学校即可注册入学。2016年,宜宾市人民政府继续在屏山县职业技术学校实施本地“9+3”(接受完九年义务教育后再接受三年中等职业教育)免费教育计划,凡我市少数民族和13个民族乡镇户籍的完成九年义务教育者均可享受。有意愿者填写《宜宾市本地“9+3”免费教育计划志愿申请表》(见附件8),交户籍所在地初中学校或直接交屏山县职业技术学校即可。
3.五年制高职专科和三年制中专志愿在普通高中录取后填报,具体时间由市招办另行通知。
(三)保护和尊重考生的知情权、选择权。考生毕业学校必须准确、全面宣传招生政策,必须召开考生及家长填报志愿动员大会,做好考生填报志愿指导工作和网上填报志愿培训工作。充分尊重考生的知情权、选择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指定或限制考生填报升学志愿,不得误导考生和家长,违者将受到严肃查处。任何学校和个人违反本招生文件精神向考生及家长或其他监护人所作的一切承诺均属违纪违规行为,其承诺无效。
(四)志愿留存。学生在规定时间内在网上填报志愿后,初中学校按《宜宾市2016年高中阶段学校志愿表一》、《宜宾市2016年高中阶段学校志愿表二》(不含指导计划)打印,让学生及家长签字、学校盖章后交县(区)招办留存。
五、关于录取
中等职业学校省重点专业和普通高中学校应严格依据市招办提供的考生电子档案录取新生,未经市招办投档,未由市教育体育局确认录取结果的,均属擅自招生,其录取无效,不能取得学籍。
(一)高中阶段学校录取。
1.录取原则。本着“考生为本,因材施招,促进公平”的理念,按“遵循志愿、位次优先”原则,中等职业学校省重专业录取从高分到低分录取第一志愿,第一志愿未录取满时录取第二志愿,志愿录取完后仍未录取满由各招生学校自行补录;普通高中分批次录取,省一级示范性普通高中原则上只录取第一志愿。实行计划公开、程序公开,名单公示,阳光操作,社会监督,确保录取工作公开、公平、公正。
2.录取组织与管理。市招生领导小组根据升学成绩与各类招生计划,分别确定中等职业学校省重专业录取分数线、市属省一级示范性普通高中、其他省一级示范性普通高中、省二级示范性普通高中(包括省二级示范性普通高中创建学校)和其他普通高中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录取工作在市招生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由市招办组织录取。
3.录取方式。根据考生志愿,按批次分阶段由高分到低分进行录取。第一志愿未录取的考生,若升学总分达到第二志愿学校的录取分数线,参加第二志愿学校的录取,并以此类推。普通高中录取时,先录取定向计划,再录取普通计划,兼报了定向计划和普通计划的考生,如果定向计划未被录取,可以同等参加普通计划的录取。有跨县(区)招生计划学校的录取,县(区)外招生计划录取分数线不得低于县(区)内招生计划最低录取分数线,但县(区)外录取计划不能超过下达的跨县(区)招生计划。录取共分五个批次,各批次的录取安排如下:
(1)提前批次:中等职业学校省重点专业、体育艺术类计划录取。
第一阶段:中等职业学校省重专业的录取。
第二阶段:体育、艺术类指令性计划录取。
第三阶段:体育、艺术类指导性计划录取。
(2)第一批次:市属省一级示范性普通高中录取。
第一阶段:定向计划兼报录取。
第二阶段:指令性计划兼报、市一中指令性计划、市三中指令性计划录取。
第三阶段:市一中指导性计划、市三中指导性计划的录取。
(3)第二批次:其他省一级示范性普通高中录取。
第一阶段:定向计划录取。
第二阶段:指令性计划录取。
第三阶段:指导性计划录取。
(4)第三批次:省二级示范性普通高中(包括省二级示范性普通高中创建学校、市一中兴文校区、市三中屏山校区)录取。
第一阶段:定向计划录取。
第二阶段:指令性计划录取。
第三阶段:指导性计划录取。
(5)第四批次:其他普通高中录取。
第一阶段:指令性计划录取。
第二阶段:指导性计划录取。
依据《民办教育促进法》,民办普通高中招生按市教育体育局审核的招生方案自主招生,自行录取,6月15日前将录取学生名册和缴费依据报市教育体育局审批,此时限之后不再录取。为支持民办教育发展,市内民办普通高中已正式录取了的考生,公办普通高中不得录取。
4.投档与录取。根据录取原则,严控计划,统一调配,按志愿投档,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排定位次,依批次分阶段录取。在对考生成绩进行排序时,投档成绩相同的考生则按单科顺序及单科分数高低排序:数学、英语、科学、语文、人文与社会、加分。各学校录取学生的综合素质评价应达到合格以上等级。
各普通高中招生学校的定向计划录取不满时,可以在该招生学校录取分数线下10分以内进行录取,如在录取分数线下10分以内还不能完成定向计划的,则将该缺额计划转入普通计划中进行录取。仍未完成招生计划,则采取征集志愿录取。
5.录取中及录取后相关事宜的处理。
(1)市属省一级示范性普通高中定向计划兼报的录取按不超过市一中、市三中两校定向计划总数,统一划线预录取,再在市一中、市三中之间调配后正式录取。只填报市属省一级示范性普通高中指令性计划兼报志愿的考生,在市一中、市三中之间调配录取。单独填报市一中或市三中的指令性计划志愿的考生,只能参加所填报志愿学校的录取,其录取与填报市属省一级示范性普通高中指令性计划兼报志愿未被定向计划录取的考生一并进行,按不超过市一中和市三中指令性计划总数统一划线预录取和录取。首先分别对被市一中、市三中指令性计划录取的考生按升学总分排序(含已被市一中、市三中拔尖创新人才培养试点班录取的考生),再将被市属省一级示范性普通高中定向计划兼报志愿和市属省一级示范性普通高中指令性计划兼报志愿预录取的考生按升学总分排序,以两校“总人数相同、分数段对应填空”的原则,由计算机将市属省一级示范性普通高中定向计划兼报志愿和市属省一级示范性普通高中指令性计划兼报志愿预录取名单逐一对应市一中、市三中指令性计划录取的考生某空缺分数段进行分配,并由市一中、市三中确定正式录取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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