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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云南昆明随迁子女参加中考实施办法

编辑:sx_bilj

2014-05-23

2014云南昆明随迁子女参加中考实施办法

各县区招生委员会、教育局、招生考试机构,各国家级、省级开发(度假)园区社会事业局(教育局),各有关学校:

《昆明市教育局昆明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昆明市公安局昆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来昆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后参加高中阶段学校招生考试的实施办法(暂行)》(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经2014年5月15日昆明市招生委员会审议批准,从发布之日起实行。现将该《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昆明市招生委员会

2014年5月20日

附件

昆明市教育局昆明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昆明市公安局昆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关于来昆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后参加高中阶段学校招生考试的实施办法

(暂行)

为贯彻落实《云南省教育厅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云南省公安厅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后在云南参加升学考试工作的实施意见》(云招考〔2013〕6号),根据昆明市功能定位、产业结构布局和城市教育资源承载能力,稳妥有序做好来昆务工人员随迁子女(以下简称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后在昆参加升学考试工作,努力保障随迁子女受教育权利和升学机会。特制订本实施办法。

一、2014年初中毕业的在昆就读随迁子女,初中学生学业水平考试成绩只作为颁发义务教育阶段证书的依据,不参加昆明市公办普通高中学校统一招生录取,可按招生范围参加民办普通高中学校或中等职业学校招生录取。

二、随迁子女在昆明参加普通高中学校录取的条件

从2012年秋季学期入学的七年级新生起,在昆明市完整接受初中三年教育,且取得昆明市(七、八、九年级)学籍的随迁子女,可按下列报考条件和范围参加昆明市普通高中学校录取。

(一)父(母)亲在昆明市具有三年合法稳定职业、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和社保缴费记录,且持有《昆明市居住证》的随迁子女,可按就学地招生范围报考昆明市普通高中学校。

(二)不符合上述第(一)条款所列规定的,可按就学地招生范围报考除省一级一等高(完)中以外的普通高中学校。

三、未在昆明完整接受初中三年教育,即没有取得连续三年学籍(七、八、九年级)的(父母正常工作调动除外),应回户籍所在地参加普通高中学校招生录取,也可参加昆明市民办普通高中学校自主招生录取。凡具有初中以上学历或同等学力的随迁子女均可在昆明市进入中等职业学校(职高、中专、技校)学习。

四、报考方式。在组织报考时,由随迁子女法定监护人向流入地就读学校提出书面申请;学校依据政策规定,查验学生学籍、户籍及家长在昆居住证明、务工证明、社保缴纳证明等相关材料,并认真填写《外籍考生户籍审查表》;县(市)区招生考试机构审核明确作出“不能报考”、“同意报考”或“限报”的结论,签字盖章后,报市招生考试院批准。对已在昆明市就读初中但不符合升学报考条件的学生,各学校应及时告知学生回原户籍所在地参加升学考试。

五、其它需要说明的事项。所有随迁子女在我市完成高中阶段学业后,参加云南省普通高校招生统一考试(高考)的资格,按随迁子女在云南参加普通高校招生考试及录取的相关政策执行(具体见云招考〔2013〕6号文件)。

六、完善随迁子女升学考试管理服务。实行责任管理制度,各级政府相关部门要明确责任分工,各司其职,密切协作配合,建立健全随迁子女升学考试管理和服务制度。教育部门负责招生计划的编制、考生报名组织、考试实施和招生录取等工作,并负责随迁子女在我市连续就读年限和学籍的审核工作;发改部门要将随迁子女教育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公安部门要加强对流动人口的服务管理,负责来昆务工人员居住证的审核工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及时提供来昆务工人员的就业、社保等信息,并负责来昆务工人员按照国家规定参加社会保险年限的审核工作。其它相关部门要做好来昆务工人员的服务工作,确保随迁子女在我市参加升学考试等工作顺利实施。

本实施办法由昆明市教育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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