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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7-03
四、录取办法
西双版纳州普通高中招生录取工作在州教育局的统一领导下,由州招生考试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第一批次、第二批次、第三批次学校录取由州教育局统一规定,集中录取。其中,第一批次、第二批次由州招生考试办公室统一录取,第三批次由州招生考试办公室统一组织各县(市)招生考试办公室集中录取,第四批次由各县(市)招生考试办公室自行组织录取。
(一)录取时间
2016年7月25日至30日
(二)录取原则
1.考生可根据自己初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填报4个批次普通高中志愿,达到录取分数线的考生按所填志愿,遵循志愿优先的原则,从高到低实行择优录取。第一志愿的考生按1:1.2的比例进行投档,在第一志愿考生不能满足学校招生总数的情况下,再考虑第二志愿考生的投档、录取。各学校不得录取没有填报本校志愿的考生,如学校违规录取将不予注册学籍。
2.普通高中录取的考生,综合素质评价4个一级指标须达到C等级及以上,其中第一、二批次招生学校录取的考生综合素质评价4个一级指标须达到B等级及以上。第一、二批次最低录取分数线由州教育局确定,其它批次最低录取分数线由各县(市)教育局确定。
3.定向择优生。第二批次高中招生计划的30%按照初中学校办学规模、办学水平和规范办学行为情况等因素,分解到全州各初中学校,实行定向录取。州教育局将名额分配到各县(市)教育局,由各县(市)教育局具体分配到辖区内各学校。户籍在本州七年级至九年级一直在我州学校就读的初中毕业生、综合素质评价4个一级指标达到优秀,初中学业水平考试总成绩达到第二批次普通高中招生学校最低录取分数控制线,农村薄弱学校如无考生达到第二批次学校最低分数控制线的,可降低30分录取。经学校推荐,校内公示至少3天后,报州教育局统一录取。为确保工作的严肃性和准确性,要求各学校在推荐名单上加盖考生所在学校的公章及县(市)教育局的公章。各学校推荐名单由各县(市)教育局汇总后于7月25日前将纸质和电子版的名单分别报送州招生考试办公室和基础教育科。
4.往届生必须参加所有学科的学业水平考试,依据学业水平考试成绩和学生的志愿择优录取。
5.我州户籍省外就读考生必须回学籍所在学校报名考试;我州户籍省内其他地州就读考生,原则上需回学籍所在学校报名考试,如就读学校同意在当地报名考试,可在就读学校参加考试,待初中学业水平考试结束后,由就读地招生考试办公室出具成绩证明以及当地高中阶段招生学校录取分数线证明。
6.在外就读未参加我州考试,但要参加我州录取的考生,由就读地招生考试办公室出具成绩证明以及当地高中阶段招生学校录取分数线证明,再由家长与招生学校联系,招生学校同意录取后,家长把相关材料交到州招生考试办公室,州招生考试办公室统一录取,录取时间另行通知。
7.补录。普通高中四个批次录取完成后,由州、县(市)招生考试办公室公布招生计划没有完成的学校名单,由各学校申报补录名单,可适当降分补录,第一、二批次学校报州教育局审批录取,第三批次、第四批次学校报县(市)教育局审批录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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