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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华教育:2014年中考招生工作意见/招生工作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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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5-23

六、高中段学校招生录取

1.录取的原则和依据

坚持全面衡量、综合评价、尊重志愿、适者录取的原则,将初中毕业生学业考试成绩和综合素质评价结果作为高中阶段学校招生录取的依据,确保普职招生人数大体相当。

2.录取的形式

(1)综合录取。依据考生的学业考试成绩、综合素质等第认定结果进行录取。初中毕业生综合素质评价实施办法以及综合素质评定报告书依据《金华市2010年初中毕业生综合素质评价实施办法》和《金华市2010年初中毕业生综合素质评定报告书》执行。

各县(市)教育局可依据高中段学校办学水平确定录取批次,实行分批录取。高中阶段学校在达到综合素质评定等第要求的考生中,根据招生计划和考生志愿按学业考试成绩从高到低录取。省一级重点普通高中录取要求综合素质评价等第须2A及以上且不得有E,其它普通高中录取的学生须1A及以上且不得有E。

(2)定向录取。省一级重点普通高中定向分配招生名额比例达到指令性计划的50%以上。严格执行公办普通高中招收择校生“三限”政策,以学校为计算单位,2014年招收“三限生”占招生总数(不包括“三限生”)的比例控制在10%以内。继续实施优质资源向偏远山区乡镇倾斜的政策,各县(市)的省级重点中学应向偏远山区乡镇招收若干名定向生。

(3)特长生录取。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可确定并下达特长生升入普通高中的计划,原则上不超过普通高中招生计划的5%。推荐录取的条件为:

①初中阶段参加市(地)级及以上正式体育比赛获个人前六名的考生或团体前三名的主力队员;初中阶段参加市(地)及其以上体育比赛达到国家二级及以上运动员标准的考生;

②初中阶段参加市(地)级及以上正式艺术比赛获个人前三名(或一等奖)的考生或取得浙江省学生艺术特长水平测试“A级”证书的考生;

③初中阶段获青少年科技创新大赛、优秀科技创新项目省二等奖及以上的考生;中小学电脑制作比赛、青少年信息学(计算机)竞赛、全国中小学教育创新作品邀请赛省二等奖、市一等奖及以上的考生;

以上各类比赛获奖必须由教育行政部门组织或参与组织方有效,其中③条中两人及以上的获奖项目,只限第一作者(姓名)有效。

(4)是否招收保送生,由各县(市)教育局自行确定。

(5)中等职业学校根据初中毕业生学业考试成绩可自主录取新生。为了充分发挥省级示范专业的示范辐射作用,共享优质职业教育资源,我市中等职业学校省级示范专业部分招生计划面向全市招生,招生计划由学校申报,市教育局平衡后统一下达。

3. 有关加分政策

①按照国家以前有关规定,可以生育两胎的,但已领取独生子女证的农村户籍的独生子女考生,可以在学业考试成绩基础上加2分投档。

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生,可以在学业考试成绩基础上加5分投档。

a.归侨、华侨子女、归侨子女;

b.少数民族考生;

c.港、澳、台籍考生;

d.驻金部队现役军人子女。

③因公牺牲公安干警子女、一级至四级残疾公安干警子女,可以在学业考试成绩基础上加10分投档。

④其他军人子女中考优待政策,按照《浙江省教育厅、浙江省军区政治部关于贯彻<军人子女教育优待办法>的实施意见》(浙政联〔2013〕2号)文件要求执行。

同一考生如符合同一条中多款的,不能累计加分。同时符合多条的可累计加分,但以30分为限。符合加分条件的考生向报名点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最后截止时间为5月20日,逾期不予办理。

烈士子女可按照其志愿安排入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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