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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浙江丽水中考录取及录取照顾政策

编辑:sx_bilj

2014-05-23

2014浙江丽水中考录取及录取照顾政策

根据《丽水教育:2014年中考招生工作意见/招生工作规定》得知,2014浙江丽水中考录取及录取照顾政策具体规定如下:

高中招生录取工作

录取

1.各普通高中学校必须严格按分配生、普通生、民族生、县(市、区)内择校生、特长生五个类别申报招生计划(招生计划申报工作另行文),丽水中学、缙云中学委培生计划由市教育局确定。

2. 为切实加强优质特色普通高中建设,支持普通高中立足自身资源优势,针对学生特点,开展多样化特色办学,决定进一步开展普通高中自主招生工作,继续开展委培生招生工作。自主招生按照《丽水市教育局关于2014年普通高中自主招生工作的意见》(丽教基〔2013〕150号)执行,委培生招生另行文。

3.除有委托培养任务的学校外,公办普通高中不得跨县(市、区)域招生。民办普通高中应主要立足当地招生,如要进行跨县(市、区)域招生的,必须进行招生计划申报,经批准后按规定执行;需跨设区市招生的,按省教育厅相关文件执行。

4.继续实行音体美特长生、少数民族计划单列等招生制度。

5.继续实行省一级重点普通高中分配生制度,省一级重点普通高中的分配生招生指标达到招生计划(不包括三限生)的50%以上。招收分配生必须在招生前由各县(市)制定分配方案,并向社会公布。具备报考所在初中学校连续两年以上学籍的应届毕业学生可享受分配生政策。分配生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由教育主管部门划定。鼓励各重点普通高中学校扩大分配生比例。其他普通高中对农村初中学生可实行适当降分录取,具体办法由各县(市)教育行政部门确定。

6.县(市、区)内择校生严格执行公办普通高中招收择校生“三限”政策,并以学校为计算单位。“三限生”招生比例控制在计划内公费生数的10%以内。

7.加强中等职业教育招生统筹协助,确保普职招生大体相当。各中等职业学校要严格按照专业结构调整工作方案、专业课师资、实训条件等因素申报招生计划。支持中等职业学校开展跨区域招生,鼓励初中毕业跨区域就读职业学校。中等职业学校的3+2五年制、五年一贯制和跨区域招生的具体方案另行发文。

8.为提高学前教育师资培养层次,中等职业学校三年制学前教育专业按保育员方向培养,继续保留四年制学前教育专业。3+2五年制学前教育专业的招生,在学业考试后,单独提前进行。

9.已被自主招生的学生是否参加初中学业考试,按照《丽水市教育局关于2014年普通高中自主招生工作的意见》(丽教基〔2013〕150号)执行。其余学生,均须参加初中学业考试,未参加初中学业考试的学生将不能取得《浙江省义务教育证书》,不得被普通高中录取。

10. 考生必须按规定报考,所有考生的报考信息和志愿填报信息(含放弃填报志愿)的纸质文本需经考生和家长进行书面确认,并报招生考试机构备存。

11.高中阶段学校招生应坚持“全面衡量、综合评价、尊重选择、适者录取”的原则。既要依据学生的学业考试成绩,又要关注学生的综合素质;既要衡量学生发展的现有水平,又要参考学生的成长过程;既要重视学生的总体发展,又要关注学生某方面的突出才能和表现。

12.普通高中录取工作仍实行学业考试成绩统一公布后,分县(市)录取的办法进行。各普通高中根据考生志愿进行录取,录取规则和办法按照招生“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由各县(市)教育局制定。

13.综合素质评价等第为高中招生录取的前置条件,所有要求升入省一级重点普通高中的学生综合素质评价等第需达到2A2P及以上。

14.有招收特长生计划的学校,应制定测试方案,报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向社会公布。测试应在学业考试前完成,入围名单经公示后报教育局;再根据入围学生的学业考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录取,录取的名单须向社会公布。

15.各县(市)教育局要高度重视高中段民族教育工作,可采取计划单列、举办民族班等途径和措施,切实提高少数民族学生的初升高比例。

16.经批准可以跨县招生的学校(如:有少数民族单列招生计划的学校、民办学校)必须经学校所在县(市)和生源所在县(市)教育局共同同意,报设区市教育局审核后才可组织招生,否则不能取得学籍。

17.市直普通高中由市教育局统一组织录取,录取工作另行制定工作细则。

优惠政策

丽水市2014年年度的中考优惠政策出炉。2014年的优惠类别由原来的政策类和竞赛获奖类增加为政策类、科技类、体育类和艺术类四大类。其中,政策类优惠由原来的加5分、10分调整为降低5分、10分录取,科技类、体育类和艺术类加分分值不变。加分政策类优惠对象扩展为归侨、华侨子女、归侨子女和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籍、台湾省籍考生;少数民族考生;在初中阶段思想政治品德方面有突出事迹,并受到省级及以上党委、政府表彰的考生;革命烈士子女;符合条件的军人子女;符合条件的高层次人才子女六类。

自2016年起,参加浙江省青少年科技创新大赛(不含科幻绘画)或浙江省青少年信息学奥林匹克联赛获得省级一、二、三等奖的考生,分别由2014年的加10分、8分、5分调整为加8分、5分、3分;参加纳入浙江省学生(青年)体育竞赛计划的项目竞赛个人前六名、集体项目前六名的队员,由今年加10分调整为加8分;参加重大国际比赛以及由国家举办的全国性比赛获前六名的考生,由今年加15分调整为加10分;浙江省学生艺术特长水平测试A级、B级证书获得者,不再享受加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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