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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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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中考慈溪中学学生违纪处分暂行规定
总则
为进一步贯彻执行《中学生守则》《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加强学生纪律教育,提高文明自律水平,根据《浙江省全日制普通中小学学籍管理暂行办法》和慈溪市教育局《普通中小学学籍管理暂行办法》,特制定本规定。
违反《中学生守则》《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和学校规章制度,严重违反课堂纪律,考试舞弊,损害公共财物,侵犯他人人身权利,扰乱公共秩序等都是违纪行为。学校依照本规定对严重违纪学生进行必要的处分。
违纪处理分两类,共8种。
1、批评:公开点名批评、公开点名批评并记入违纪档案。
2、处分: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勒令退学、开除学籍。
一人同时有两种以上违纪行为分别确定处分,合并裁决。一种违纪行为发生两种以上结果的,根据最重的一种结果确定处分;连续出现同一违纪行为的,加重处分。二人以上共同违纪的,分别处分,负主要责任者从严处分。教唆或强迫他人违纪的,按照教唆强迫实施的行为处分。对屡教不改的或违纪情节严重的,加重处分。对初犯或认识态度较好的可减轻处分或免予处分。由于不能预见或不可抗拒的原因而违纪的向学校据实说明后可不予处分。
触犯国家法律的由国家司法机关制裁,并由学校作出相应的处分。
受警告、严重警告的学生,经过半年教育,有悔改表现,经本人申请,师生评议,学校批准,可撤销处分;毕业班学生,在毕业时尚未撤销处分的,将处分决定记入学生档案,暂扣毕业证书。受记过处分的学生,经过半年教育,有悔改表现,可撤销处分,但应将处分决定记入档案。留校察看处分的期限为一年,在处分期间确有明显悔改表现,可撤销处分,处分决定记入学生档案;处分期间无悔改表现,在毕业时处分尚未撤销的,不予毕业,只发给结业证书。非毕业班学生在留校察看期间无悔改表现的,报请市教育局批准,可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其处分情况记入学生档案。凡受警告以上(含警告)处分的学生,该学期的思想品德考核为不及格。
全体教职工都有责任和权利对违纪学生进行批评教育;公开点名批评、记入违纪档案的处分由政教处决定;警告、严重警告的处分由政教处审核,校长批准公布;记过及留校察看处分的由校务会议决定,校长室公布。勒令退学、开除学籍的报市教育局批准。
执行处分的程序
1、教职工或学生应向班主任如实反映违纪学生的情况,特殊情况可直接向政教处或校长室反映。
2、班主任对教职工或学生的反映情况作调查核实并做好记录,对确实违反纪律的学生,班主任及时进行必要的批评教育,认为属严重违纪应予处分的,将该生的违纪事实书面上报政教处。
3、政教处对上报情况调查核实后,在职权范围内作出处分或免予处分的决定。政教处确认该生的违纪行为特别严重,应会同班主任、年级段将该生的违纪事实以书面材料上报校长室。
4、校长室核实政教处上报的材料,依据本规定对违纪学生作出处理。
处分一经决定,在学生大会上宣布;警告及以上处分以书面形式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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