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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2017年中考招生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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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6-01

(三)中等职业教育类招生

1.中等职业教育类包括五年一贯制职业教育、3+2职业教育、普通中专、职业中专、职业高中、中技、成人中专普通班等。

2.本市中等职业教育类学校招生,考生在中考成绩公布后第三天,由招生学校根据招生计划、考生中考成绩,结合综合素质评价结果,在中招管理系统平台上凭考生录取码择优录取。

3.温州市域外中等职业学校在我市招收五年一贯制和“3+2”考生,必须严格按照省教育厅下达的招生计划执行;普通中专招生须经温州市教育局同意并签发招生计划。考生报考温州市域外中等职业类学校,由考生凭中考成绩直接向招生学校报名,学校录取后将录取名单反馈到生源地县(市、区)教育局。

(四)其他事项

1.在温州市外(县外)就读学生,回原户籍地报考、录取的规定。

(1) 我市户籍在温州市外就读、要求回户籍地报考的学生,

凭就读学校学籍证明(须经当地教育局审核盖章)、学生本人户口册于规定的时间内到户口所在地中招办报名,参加户口所在地文化科目考试、体育考试、英语听力口语考试和初中毕业生综合素质评价。

温州市外回温考生须向当地中招办提供7-9年级音乐、美术、

体育、信息技术、综合实践活动等科目学期考核成绩,并参加当地中招办统一组织的艺术、体育、科学实验操作、研究性学习4 个项目的终结性测试。

(2) 在温州市外就读未回温参加升学考试的学生,如确需

回原户籍地就读的学生,可根据在外地中考成绩按比例折算后,参加民办普通高中录取;可否参加户籍地公办普高录取,由户籍地县(市、区)教育局决定。

(3) 在温州市内县外就读的考生,统一在就读学校报名并参加升学考试(含体育考试、英语听力口语考试和文化科目考试)和综合素质评价。考生的升学考试成绩、综合评价结果在全市范围有效,中招管理系统会自动将上述成绩和结果反馈至录取地教育局。

(4) 在温州市内县外就读的考生,报考户籍地公办普高,须在报名时登记“回户籍地录取”,报名后在规定的时间到户籍地教育局指定的报名点进行资格审查,通过资格审查的考生,将参加户籍地公办普高录取,不参加就读地公办普高录取。不回户籍地录取的考生,只参加就读地公办普高录取,不参加户籍地公办普高录取。考生报名时需选定“回户籍地录取”或“在就读地录取”,其选择结果不能更改。如果考生报名时未作选择,系统默认为“在就读地录取”。

在市内县外就读的考生,是否享受户籍地保送生、定向生招生资格,由户籍地教育局决定。

2.温州市外学校来温招生规定。

根据省教育厅规定,公办普高不得跨市域招生。温州市外公办普通高中如擅自在我市招生,被录取的考生将不予办理电子学籍迁移手续。市外民办高中在我市招生,须按省教育厅有关规定执行,市外民办普通高中不能招收生源地普高低控线下的考生,否则不予办理被录取考生电子学籍迁移手续。

温州市外民办学校来温招生必须经温州市教育局同意后,方可办理招生广告审批手续,在生源所在地教育局备案后,方可发布招生广告进行招生。

3. 严肃招生纪律。

各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对高中招生工作领导,

精心组织,规范招生。高中段招生录取实行“多种选择、一次录取”的原则,即每位考生可有多个志愿选择,但只有一次录取机会。考生一旦被某所学校录取,其考生信息马上被自动锁定,其他学校不能再录取。

普通高中不得无计划或超计划招生。公办普高不能跨县域招生。任何学校不得擅自提前组织招生考试,违者将追究招生学校和所辖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的领导责任。

4.招生计划申报。

各县(市、区)教育局要根据本地经济社会发展需求和普职比大体相当原则,结合本地生源实际和高中段学校办学条件,合理编制高中招生计划,并于2 月底前将 2017 年高中招生计划报温州市教育局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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