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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河北中考与高中招生制度改革通知

编辑:sx_yangyang

2014-03-18

2014年河北中考与高中招生制度改革通知如下,望考生认真查看。

河北省各设区市教育局,定州、辛集市教育局:

根据国家和我省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精神,为进一步做好我省初中毕业与升学考试和普通高中招生制度改革工作,切实发挥中小学评价与考试制度改革对巩固和扩大基础教育课程改革成果的重要作用,省教育厅制定了《河北省2014年初中毕业与升学考试和普通高中招生制度改革的意见》,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继续推进初中毕业与升学考试和普通高中招生制度改革

(一)继续推行将公办省级示范性高中公助生招生指标按照不低于80%的比例均衡分配到各初中学校的招生改革。

(二)深入推进初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工作。在实施综合素质评价过程中,各地基础教育行政部门和初中学校要为每个学生建立成长档案,并充分利用信息技 术手段,及时做好相关资料整理、数据分析、案例收集和经验总结工作,严禁任何部门和学校借综合素质评价为名向学生收取评价费用或向学生推销评价手册(图 书)。

(三)切实做好进城务工人员及其他非本地户籍就业人员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后在当地参加中考工作。根据《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等部门关 于做好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后在当地参加升学考试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冀政办函〔2012〕117号)规定,进城务工人员及其他非本地户籍 就业人员随迁子女在我省参加中考享受与当地常住户籍人口子女同等待遇,具体报名、审核、录取办法及条件由各设区市及定州市、辛集市根据本地实际制定。各地 要确保这项惠民政策落到实处,切实保障这些随迁子女公平享受教育权利和升学机会,促进教育公平和社会和谐稳定。

(四)保障残疾学生公平参与考试、升学的权利。对持有残疾人证的听力障碍学生,经本人申请,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认定,可以免外语听力测试,其外语成绩按笔试成绩折算成满分值。体育考试事宜见附件10。

二、进一步规范初中毕业与升学考试和普通高中学校招生工作

(一)加强领导,统筹协调。初中毕业考试与高中招生制度改革是中小学考试与评价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必须高度重视,要根据初中毕业 生升学文化课考试、体育考试以及高中招生工作的需要,采取多种有效措施,足额保证所需经费,确保此项工作顺利进行。要严格执行我省中考收费政策,严禁以中 考名义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其他有关部门要积极配合,努力为初中毕业与升学考试和普通高中招生制度改革营造良好的环境。

(二)继续加强对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的招生管理。坚持免试就近入学原则,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不得采取考试、测试、面试等形式招收学生,不得以奥数等各种 竞赛成绩、奖励、证书作为招生入学的依据;坚决禁止学校单独或和社会培训机构联合或委托举办奥数培训、奥数竞赛等以选拔生源为目的的各类培训班,严禁公办 学校教师参与此类培训班活动。各地教育行政部门要按照区域内适龄儿童少年数量和学校分布情况合理划定每所公办学校的招生范围,并根据学校招生规模、生源数 量等变化情况,及时动态地进行调整并向社会公布。学校招生期间必须公开招生计划、招生条件、招生范围、招生时间、录取办法,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对与奥数培 训和奥数竞赛挂钩入学的违规违纪行为,一经查实,对相关责任人要严肃问责。

(三)进一步加大对中考中招工作的管理。为维护正常的教学秩序,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不得违反规定提前结束初中毕业年级课程或擅自删减非考试内容、乱编 滥印各种形式的复习资料等;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学生参加中考;不得让学生提前毕业离校;不得进行各种名目的区域性升学模拟考试。公办普通高中学校招生必须 以中考成绩及综合素质评定结果为录取依据,不得录取无中考成绩的学生;不得以任何理由单独组织招生考试或依据竞赛成绩单独录取;不得在规定的招生时间前以 任何形式提前录取;不得派出人员或聘请人员在规定的生源地以外的地方开展招生业务;不得以金钱、实物或其他形式收买或变相收买学生;不得以收取押金、扣押 档案等方式限制学生报考。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及学校不得以任何形式按中考成绩给地区、学校、教师和学生排名或公布名次。对违反有关规定造成恶劣影响的,将给 予全省通报批评,并追究当地有关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四)严格规范学籍管理。将公办省级示范性高中部分公助生招生指标分配到校,规范学籍管理是基础。各地各学校要高度重视此项工作。初中所有学校不得 接收无学籍学生,不得随意转出或接收学生,严禁挂空籍和无籍就读,杜绝一生多籍或一籍多生现象。特殊情况确需转学的须经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初中择校生 不享受公办省级示范性高中公助生指标分配到校政策。对违反学籍管理有关规定,出现未经批准转出或接收学生、虚假中考报名等扰乱招生秩序的行为,一经查实, 将减少该校的省级示范性高中名额分配生数额,并追究有关当事人的责任。各普通高中学校须按照其教育资源配置情况合理确定招生规模,经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核准 并向社会公示后,报我厅备案。各普通高中学校招收的学生,均须由所属教育行政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在全省普通高中学籍管理系统中实行电子注册,方可取得学籍; 不符合普通高中学籍管理规定和超出招生计划的学生一律不予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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