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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04-01
近日,市教委印发《关于2011年本市中等学校高中阶段招生考试工作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公布了今年本市中考的招生细则,要求贯彻落实“阳光招生”工作要求,确保中招考试和招生工作“公开、公平、公正”。
据悉,今年上海市初中毕业统一学业考试科目设语文、数学、外语(英语)、物理、化学及思想品德、体育、理化实验操作技能等。其中,语文、数学、外语(英语)、物理、化学、体育考试成绩采用分数制,总分为630分;思想品德和理化实验操作技能考试成绩采用等第制。
《意见》指出,学生在校期间获得市和区县“优秀少先队员”、“优秀少先队长”、“优秀共青团员”和“优秀共青团干部”等先进奖励称号,在初中毕业生综合素质评价表中予以记载,作为各学校推荐优秀学生和高中阶段各类学校招生择优录取的重要依据之一。(加分或政策性照顾详见附件)
据了解,今年本市初中毕业生为8.5万人左右。高中阶段学校招生录取的学生必须具有2011年中招报名资格。“零志愿招生”人数原则上应不少于学校统一录取招生计划的15%,
其中,“名额分配”招生计划为学校招生计划(“择校生”计划除外)的18%(其中5%原则上向市郊区县倾斜)。由区县教育局将本区县管辖的市实验性示范性高中和现代化寄宿制高中“名额分配”招生计划数,均衡分配到各有关初中学校,招生学校及计划应事先公示。复旦附中、交大附中、华师大二附中、上海中学、上师大附中的“名额分配”招生计划由市教委平衡后下达。
《意见》对盲童学校和上海市聋哑青年技术学校的高中阶段招生录取工作也公布了相应细则。本市各初中学校随班就读的盲、聋初中毕业生,在参加本市统一组织的学业考试后,未被各类学校录取,但符合盲校、聋青技招生规定要求的,经本人同意后,可在招生录取后期,由盲校、聋青技根据事先公布的招生计划、录取办法和要求,择优录取。
参加本市中考但未填报志愿,或未参加本市中考的持外国护照的学生,要求到本市高中阶段学校就读的,可由初中毕业学校所在区县教育局根据招收外籍学生的规定和学生实际情况,安排到相应的学校入学,入学学生不列入学校招生计划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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