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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河南兰考县普通高中招生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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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06-07

2、名额分配的原则:本着扶持薄弱初中,向薄弱学校倾斜的原则,依据学校办学规模,按不同的比例并参照该届毕业生当年在校学籍人数分配到各初中(各校具体名额分配见附件2)。

3、分配生录取方法:根据各初中学校分配名额,在考生所报示范性高中统招分数线下浮40分范围内,从高分到低分依次录取;招生学校将拟定的分配生名单通知初中学校,由初中学校领导确认(签字)是否符合分配生,对初中学校确认的拟定分配生名单,由初中学校和招生学校进行一周的公示,接受群众监督,公示期内经举报查实不符合分配生条件的取消该生的分配生资格,名额按该生所在学校的中招成绩递补,公示期结束,举报属实者,名额取消后不再补录;如初中学校不能完成的分配生指标,纳入各招生学校,在未录取名单中从高分到低分依次录取。

(三)强化措施,规范管理。

县教体局基础教育股统一管理所辖普通高中(含民办普通高中)的招生计划和录取工作,规范学校招生行为,严禁普通高中学校录取无中招成绩的考生和已经注册高中阶段学籍的学生。在我县以外其他地方参加中招考试的学生,申请回我县就读普通高中时须先参加当地的普通高中录取,待取得高中学籍后再按有关规定办理转学手续。

八、奖励与照顾

按照有关规定,对以下情况予以奖励和照顾:

1.少数民族考生报考普通高中的,照顾5分录取。

2.依据《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办法》和《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办法》,归侨、侨眷考生照顾10分录取,台湾同胞投资者及随行眷属、所聘台湾管理人员凭《台湾同胞投资证书》,其子女报考普通高中的,照顾10分录取。

3.根据《教育部、总政治部关于印发<军人子女教育优待办法>的通知》(政联〔2011〕7号)精神和河南省教育厅、河南省军区政治部印发的《河南省<军人子女教育优待办法>实施细则》(政联〔2012〕1号)规定,驻国家确定的三类(含三类)以上艰苦边远地区和西藏自治区,解放军总部划定的二类(含二类)以上岛屿部队军人的子女,以及在飞行、潜艇、航天、涉核等高风险、高危害岗位工作的军人的子女,烈士子女,中考时可凭军人所在团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出具的证明,经当地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审核批准,按照录取分值10%的标准,降低分数优先录取;作战部队、驻国家确定的一类、二类艰苦边远地区和解放军总部划定的三类岛屿部队军人的子女和因公牺牲军人的子女,一至四级残疾军人的子女,以及平时荣获二等功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军人的子女,中考时可凭军人所在团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出具的证明,经当地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审核批准,按照录取分值5%的标准,降低分数优先录取;驻一般地区部队的军人的子女,中考时可凭军人所在团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出具的证明,经当地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审核批准,照顾15分录取。

驻豫武警部队子女的教育优待参照执行。

4.根据《公安部、教育部、民政部关于印发人民警察优抚对象及其子女教育优待暂行办法的通知》(公通字〔2005〕78号)规定,烈士子女照顾20分录取;因公牺牲人民警察子女、一至四级残疾人民警察子女照顾10分录取。

5.根据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解决驻外使领馆工作人员子女回国后入学问题的通知》(教基厅〔2005〕16号),持有驻外使领馆出具的《驻外使领馆工作人员随任子女回国证明》的初中阶段回国的初中生,在初中毕业后参加我省统一组织的高级中等学校招生考试的,在条件相同的情况下,优先录取。

6.根据中共河南省委、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中发〔2006〕22号文件精神,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意见》(豫发〔2007〕7号)精神,对农村独生子女家庭和计划生育双女家庭,其子女报考本县高中时照顾10分。

7.根据省教育厅《关于对艾滋病防治帮扶工作队员子女入学给予适当照顾的通知》(豫教基〔2004〕69号)精神,派驻各地进行艾滋病防治帮扶工作队员的子女,报考普通高中的可照顾10分。

8.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南水北调中线工程丹江口水库移民安置优惠政策的通知》(豫政〔2008〕56号)精神,移民搬迁后5年内,移民考生在中招中照顾10分。

同一考生如符合多项加分条件,只取其中最高一项分值加分,不得重复加分。对三好学生、体育尖子、晨光杯体育活动、中小学电脑制作活动、计算机表演赛等活动的优胜者,其奖励和照顾体现在综合素质评定之中。

享受奖励和照顾的考生必须提供相应的原始证件和复印件,6月12日前一并上交教体局基础教育股,过期不予受理。

为增加中招照顾工作的透明度,各初中学校要认真审查照顾对象的资格,学校负责人和具体审查人签字负责,并在校内张榜公布,接受社会监督。县教体局也要明确专人,认真审核,签字负责。对弄虚作假者除通报批评,还将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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