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01-02
四、完善初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制度
(一)评价内容
综合素质评价是对学生全面发展状况的观察、记录和分析,是培育学生良好品行、发展个性特长的重要手段。根据义务教育性质、学生年龄特点,结合教育教学实际,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内容主要包括思想品德、学业水平、身心健康、艺术素养和社会实践等五个方面,注重考查学生日常行为规范的养成和突出表现。
1.思想品德。主要考察学生道德认知、法治意识和行为表现等方面的情况。包括学生在爱党爱国、理想信念、诚实守信、仁爱友善、权利义务、公民意识、遵纪守法等方面的表现。重点记录学生依法规范自身行为、维护合法权益、参与团队活动、社团活动、公益劳动、社区服务、志愿服务活动等的次数和持续时间。
2.学业水平。主要考察学生的学科发展核心素养状况。包括各门课程基础知识、基本技能掌握情况以及运用知识解决问题的能力等,重点记录学生学习过程中对各学科的学习态度、学科优势、学业水平考试成绩、劳动技术教育以及地方课程、研究性学习经历和表现情况,同时兼顾具有优势学科的学习情况。
3.身心健康。主要考察学生健康的学习和生活方式、体育锻炼习惯、身体机能、运动技能和心理素质等方面。重点记录学生参加《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测试结果,体育运动特长项目,参加体育运动的效果,坚持每天1小时体育锻炼情况,以及自我认识、人际交往、应对困难和挫折等心理情况。
4.艺术素养。主要考察学生对艺术的审美感、理解、鉴赏和表现能力的发展情况,重点记录学生在音乐、美术、舞蹈、戏剧、戏曲、影视、书法等方面的表现及参加艺术展演、比赛等艺术活动取得的成绩、具有的特长等。
5.社会实践。主要考察学生参加社会实践活动、研究性学习、研学旅行、科技创新活动等情况。重点记录学生参加实践活动的次数、持续时间,形成的作品成果、调查报告等。
(二)评价实施
为充分体现综合素质评价的客观性、主体性、发展性、过程性原则,采取“客观记录+写实记述+材料佐证”的方式进行记录。市教育行政部门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初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实施意见》,制定《北海市初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实施方案(试行)》,探索建立学生综合素质评价电子化管理平台。初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由市、县区教育部门统一领导,各初中学校具体实施。坚持“谁了解谁评价”的原则,以班主任、学科教师、学生本人、同学等作为评价主体。对学生日常行为表现、课程学习、实践活动、标志性成果等进行过程性记录。重视做好学期评价、学年评价和毕业评价,初中学校每学期末或次学期初以及毕业前要将评价结果及过程性资料进行审核、公示,接受家长和社会监督,并报市、县区两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三)结果呈现
1.日常评价结果的呈现方式由各学校结合实际自行确定,对可量化的评价内容可采取定量评价的办法,对较难实行定量评价的可采用写实性描述、定性评价。学期评价、学年评价和毕业评价结果采取等级形式呈现,评价结果分A、B、C、D四个等级,分别代表“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
2.每个初中学校的毕业评定结果,原则上对五个维度都有一定的比例要求,其中“思想品德”不限定评定等级比例,“学业水平”、“身心健康”、“艺术素养”和“社会实践”四个维度中,评定为A等级比例不超过本校毕业生数的30%,B等级不超过本校毕业生数的50%,严格控制D等级,对学生评定为D等级的要极其慎重,不得超过本校毕业生数的5%,除有违法、严重违纪及在综合素质评价中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等情况的学生外,一般不评D等级。
五、招生录取办法
(一)升学录取计分科目的构成
1.书面考试录取计分科目:2017年秋季新入学的七年级起,学业水平考试科目、分值、时间等继续按照《关于印发<广西北部湾经济区四市同城中考统一考试工作方案>的通知》(桂教规范〔2016〕4号)以及四市同城中考统一考试最新规定执行。在全开全学、全科开考、保障基本质量要求的基础上,根据“夯实基础、文理兼顾、负担适度、稳妥推进”的原则,招生录取计分科目为“4+4”模式,即以语文、数学、英语、体育与健康作为基础录取计分科目外,另选择物理、化学、道德与法治、历史等4个科目作为录取计分科目。
2.学业水平考试成绩使用:语文、数学、英语、道德与法治、历史、物理、化学、体育与健康等,满分为740分,以考生实际得分相加计入总成绩。
(二)综合素质评价结果的使用
从2020年起,学生综合素质评价毕业评定结果将作为高中阶段学校招生录取的依据之一,评价结果分两次使用。
1.作为录取依据的综合素质评价毕业评定结果,按照每个维度A等级5分、B等级4分、C等级3分、D等级1分转换成分数计入升学总成绩,五个维度满分为25分,分值与书面考试成绩等值。
2.高中学校录取时要将学生综合素质评价毕业评定结果等级作为录取参考依据,在总成绩等级和书面成绩等级相同的情况下,将比较综合素质评价等级作为优先录取的条件之一。高中学校要根据自身办学特色制定具体的使用办法和录取细则,切实发挥综合素质评价在招生录取中的作用。学校使用方案报经教育主管部门批准后应至少提前1年公布,使用情况必须规范、公开。
(三)普通高中录取的必备条件
普通高中学校录取新生的主要依据是:考生的总成绩及各科书面考试等级、综合素质评价等级。同时具备以下所有条件:
1.升学总成绩等级达到C+等级以上(含C+等级)(一般普通高中录取现役军人子女、烈士子女和教育精准脱贫专项行动招生计划的考生除外)。
2.地理、生物、音乐、美术、物理实验操作、化学实验操作、生物实验操作、信息技术操作等级均为合格。
3.学生综合素质评价总评为C等级以上(含C等级),自治区示范性普通高中、北京八中北海分校(北海市第二中学)、北京师范大学北海附属中学录取必须达到B等级以上(含B等级)。
(四)实行普通高中多样化招生政策
为进一步推进城乡义务教育一体化改革发展,实现义务教育由基本均衡向优质均衡转变,普通高中学校在继续实行定向生、统招生、自主招生的基础上,从2020年开始,实行直升生、推荐生等招生政策,通过多样化招生政策,进一步扩大学校自主权,促进普通高中多样化、特色化发展。中等职业学校实行重点类学校优先、志愿填报和统筹调剂相结合的招生政策。
1.定向生。继续坚持优质普通高中定向招生制度,市直属的自治区示范性普通高中以及北京八中北海分校(北海市第二中学)、北京师范大学北海附属中学将其招生名额(指该校当年招生计划数减去自主招生计划数)的80%分配到市直及市辖区的各初中学校,合浦县的自治区示范性普通高中将其招生名额(指该校当年招生计划数减去自主招生计划数)的65%的招生指标分配给合浦县内各初中学校。对于需要扶持的新建初中学校或农村薄弱学校,由市、县教育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可适当提高分配比例。
2.统招生。有定向生招生资格的普通高中的缺额计划以及其他公办普通高中的招生计划实行统招录取,以市、县划定普通高中录取最低控制线,根据学生志愿,由高到低择优录取。民办普通高中根据核准的招生计划,由市、县招生部门根据相关政策规定进行录取。
3.自主招生。经市、县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所有普通高中都可以根据本校办学特色和年度招生总计划,划定一定比例进行自主招生,主要招收在艺术、体育、科技创新等方面具有特殊潜能、创新潜质的特长生和符合学校办学特色的特色生。每年自主招生比例须严格控制在本地普通高中招生计划总数的5%以内。经批准的学校,自主招生比例控制在该校招生计划总数的10%以内,如人数不足一个标准教学班的可根据学校教学需要适当增加至一个标准班额的人数。经市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确认的高中学科课程基地学校、自治区星级特色普通高中以及立项建设特色普通高中的学校,自主招生比例可适当放宽至15%。自主招生不得将学生义务教育阶段学科竞赛成绩作为前置报名条件和录取依据,不得单纯以学业成绩作为唯一录取依据,不得简单以学业水平考试替代自主招生测试。市、县教育部门要加强对学校自主招生各环节的监管,及时向社会公开各学校的自主招生方案和录取结果。通过自主招生已被普通高中提前录取的学生获得初中毕业资格,可不参加初中学业水平书面考试,不参与其他高中学校的录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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