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报检员报检业务基础知识点五
进出口化妆品标签审核
一、 审核内容:
(含牙膏)审核标签中标示的反映化妆品卫生质量状况、功能成分的真实性、准确性,同时审定标签格式、版面、文字说明、图形、符号等等。
二、 主管部门:国家质检总局负责审核、批准、发证。各地质检机构负责受理工作。
三、 审核程序:申请——受理——审查 / 检验——总局核准并发证
合格,10个工作日内签发《进出口化妆品标签审核证书》。
1、 申请资料: (必需加盖申请单位公章,外文翻译成中文)
a、《进出口化妆品标签审核申请书》、
b、产品成分表
c、标签标注内容的说明材料 (和“特殊功效的实验室证明材料”)
d、产品在生产国允许销售的证明(必需公证) 或原产地证明
e、出口企业生产卫生许可证
f、进口经销商或代理商的营业执照。
2、 下列情况可以合并申请,但必须每种标签提供6张样张
*成分工艺相同,规格不同
* 包装不同
*成分、工艺、规格、包装形式相同,外观不同。
3、受理后,申请人必须将检验样品送“中国检验检疫科学研究院”进行符合性检验。
4、各受理机构和“中国检验检疫科学研究院”必须将审查意见、检验结果报质检总局审核,由其做出准予或不予许可的决定,并在10日内颁发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