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报检员报检业务基础知识点六
检验与监督:
1、 取得《进出口化妆品标签审核证书》,才能报检;报检时必须提供证书。
2、 出境化妆品产地施检,口岸验放;进口化妆品必须由进境口岸施检。
3、 检验合格,出具“合格证书”、加贴“检验检疫标志”。卫生指标不合格的,作销毁或退货处理。
4、 我国对进出口化妆品及其生产企业实行“卫生质量许可制度”。
5、 检验检疫机构对进口化妆品实施后续监督。发现未经检验、未加贴或盗用检验检疫标志 及无中文标签的进口化妆品,封存或补检。
第三节 进出口食品标签审核
一、 适用范围:预包装食品的标签,审其文字、图形、符号以及一切说明物。
二、 主管部门:国家质检总局负责审核、批准、发证。各地质检机构负责受理工作。
三、 程 序:申请——受理——审查 / 检验——总局审核并许可
合格,10个工作日内签发《进出口化妆品标签审核证书》。
1、提交单据: (必需加盖申请单位公章,外文翻译成中文)
a、《进出口食品标签审核申请书》
b、标签设计说明及适合使用的证明材料 (前述无)
c、标签标示内容的说明材料
d、生产国允许销售的证明文件 或原产地证明
e、经销商 / 代理商的营业执照
f、原产地证明材料 (带“纯天然”、“告***”“低***”字样,涉及年份、酒龄、荣誉证书)
g、实验证明材料 (带特殊功效)
h、出口企业卫生许可证 (以上各两份装成2套,交受理机构和总局) (用于出口)
i、标签样张或照片6套 (受理机构1套,总局6套)
2、品种及工艺相同、规格或包装不同的可合并提出标签审核申请。
3、受理后,申请人必须将检验样品送“中国检验检疫科学研究院”进行符合性检验。
4、各受理机构和“中国检验检疫科学研究院”必须将审查意见、检验结果报质检总局审核,由其做出准予或不予许可的决定,并在10日内颁发证书。
五、检验管理
报检时必须提供《进出口食品标签审核证书》,否则不得报检。
施检时,对标签检验,并据此综合评定食品是否合格。标签不合格不得入境 / 出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