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报检员报检业务基础知识点十

2014-09-01 11:23:35 字体放大:  

2013年报检员报检业务基础知识点十

强制性产品认证

一、 适用范围:《强制性认证产品目录》的产品必须认证合格、取得认证证书、加施认证标志。

二、 主管机构:国家认证认可监督委员会主管认证管理和组织实施工作;指定的认证机构负责产品的认证、发证工作;各地质检部门负责产品的认证监督,并对认证违法行为开展查处工作。

三、 认证程序:受理申请后的90日内作出认证鉴定,颁发《中国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

1、认证申请和受理;

2、型式试验;

3、工厂审查;

4、抽样检测;

5、认证结果评价和批准;

6、后续监督

四、认证标志:“中国强制认证”(China Compulsory Certification,简写为“CCC”)。

六、监督管理:

1、下列情形,注销认证证书

a、超过有效期未申请延期使用的

b、产品不再生产的

c、持有人自己主动申请注销的

d、国家标准、技术规则或认真实施规则变更,而证书持有人不能满足变更要求的

2、下列情形,暂停使用认证证书

a、持有人未按规定使用证书和认证标志的

b、违反认证实施规则和认证机构要求的

c、不符合认证实施规则要求,但不需要立即撤销认证证书的

3、下列情形,撤销认证证书

a、证书暂停使用期间,未采取纠正措施

b、监督结果证明产品出现严重缺陷的

c、因严重缺陷而造成重大质量事故的

4、对认证机构认证决定持异议时,可向做出机构投诉、申诉,对处理结果仍持异议,可向国家认证认可委申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