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报检员报检业务基础知识点十三
我国对检验检疫采取了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国务院和质检总局三级立法的体制。中国出入境检验检疫法律体系,还要适应国际公约。国际规约、双边协定以及对外贸易合同,使中国出入境检验检疫法律体系逐步规范并与国际接轨。
一、检验检疫法律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
1989年2月21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1989年8月1日起施行。根据2002年4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的决定》修正。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
1991年10月30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1992年4月1日起施行。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
1986年12月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根据2007年12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的决定》修正,2007年12月29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2009年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2009年2月28公布,2009年6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