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其他出入境检验检疫对象报检
第二节 出入境交通运输工具检验检疫报检
出入境船舶报检范围:
1.所有出入境交通运输工具,包括船舶、飞机、火车和车辆等,都应当向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申报,并实施卫生检疫;
2.来自动植物疫区的入境交通运输工具,装载入境或过境动物的运输工具,包括船舶(含供拆船用的废旧船舶)、飞机、火车、车辆等,都须实施动植物检疫。
入境船舶报检单证:
1.《航海健康申报书》;
2.《总申报单》;
3.《货物申报单》;
4.《船员名单》;
5.《旅客名单》;
6.《船用物品申报单》;
7.《压舱水报告单》及载货清单;
8.《船舶免予卫生控制措施/船舶卫生控制措施证书》;
9.《交通工具卫生证书》;
10.《预防接种证书》;
1l.《健康证书》以及《航海日志》等有关资料。
报检后船舶动态或报检内容有变化的,船方或其代理人应当及时向检验检疫机构更正。
出境船舶报检时间:
1.出境的船舶必须在最后离开的出境港口接受检疫。
2.船方或其代理人应当在船舶离境前4小时内申报、办理出境检疫手续。
出境船舶报检地点:
出境口岸检验检疫机构。
出境船舶报检单证:
1.《航海健康申报书》;
2.《总申报单》;
3.《货物申报单》;
4.《船员名单》;
5.《旅客名单》及载货清单等有关资料。
出境船舶检验检疫:
1.检验检疫机构审核船方提交的出境有关资料或者经登轮检疫,符合有关规定的,签发《交通工具出境卫生检疫证书》。
2.装载出境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的的船舶,经口岸检验检疫机构查验合格后方可装运。
3.须经除害处理后的船舶,由口岸检验检疫机构签发《运输工具检疫处理证书》,准予装运。《运输工具检疫处理证书》只限本次出境有效。
入境飞机报检要求:
1.来自非检疫传染病疫区并且在飞行中未发现检疫传染病、疑似检疫传染病,或者有人非因意外伤害而死亡并死因不明的飞机,可通过地面航空站向检验检疫机构采用电讯方式进行报检。申报
内容为:飞机的国籍、机型、号码、识别标志、预定到达时间、出发站、经停站、机组及旅客人数,以及飞机上是否载有病人或在飞行途中是否发现病人或死亡人员,若有应提供病名或者主要症状、患病人数、死亡人数等。飞机到达后,向检验检疫机构提交总申报单、旅客名单及货物舱单。
2.来自检疫传染病疫区的飞机,在飞行中发现检疫传染病、疑似检疫传染病,或者有人非因意外伤害而死亡并死因不明时,机长应当立即通知到达机场的航空站向检验检疫机构申报,并在最先到达的国境口岸的指定地点接受检疫。向检验检疫机构申报的内容包括:飞机的国籍、航班号、机号、机型、预定到达时间、出发站、经停站、机组及旅客人数,以及飞机上是否载有病人或在飞行途中是否发现病人或死亡人员,若有应提供病名或者主要症状、患病人数、死亡人数等。
入境飞机检验检疫:
对于来自动植物疫区的入境飞机,经检验检疫合格或经除害处理合格的,由口岸检验检疫机构 根据不同情况,分别签发《运输工具检疫证书》、《运输工具检疫处理证书》方能准予入境。
出境飞机报检要求:
实施卫生检疫机场的航空站,应当在出境检疫的飞机起飞前向检验检疫机构提交飞机总申报单、货物仓单和其他有关检疫证件,并向检验检疫机构通知飞机的国籍、机型、号码、识别标志、预定起飞时间、经停站、目的站及旅客和机组人数。
出境飞机检验检疫:
由检验检疫机构确认机上卫生状况符合《卫生检疫法》的要求,确认机上无确诊或疑似检疫传染病病人,确认机上的中国籍员工均持有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有效健康证书并区别前往国的要求进行必要的卫生处理。检验检疫机构对符合上述要求的飞机签发《交通工具出境卫生检疫证书》并予以放行。
出入境列车及其他车辆列车的报检要求:
出入境列车在到达或者出站前,车站有关人员应向检验检疫机构提前预报列车预定到达时间或预定发车时间、始发站或终点站、车次、列车编组情况、行车路线、停靠站台、旅客人数、司乘人员人数、车上有无疾病发生等事项。
汽车及其他车辆的报检要求:
1.边境口岸出入境车辆是指汽车、摩托车、手推车、自行车、牲畜车等。
2.固定时间客运汽车在出入境前由有关部门提前通报预计到达时间、旅客人数等。
3.装载的货物应按规定提前向检验检疫机构申报货物种类、数量及重量、到达地等。
是指本航次或本车次的始发或途经地是上述动植物疫区的交通运输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