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检单填制
报检单填制的一般要求
一、报检单的种类:入境货物报检单、出境货物报检单
二、报检单填制的一般要求:
1、报检时,企业提交书面报检单的同时,必须向检验检疫机构发送电子数据,且信息完全一致。
2、报检单必须按所申报的货物内容填写。填写内容与随附单据相符,填写必须完整、准确,不得涂改,对无法填写或无此内容的栏目,统一填写“***”
3、填制完毕的报检单必须加盖报检单位公章或已经向检验检疫机构备案的“报检专用章”,报检人应在签名栏手签,不能代签。
4、填制完毕的报检单在发送数据和办理报检手续前必须认真审核,检查是否有错填、漏填的栏目,所填写的各项内容必须完整、准确、清晰、不得涂改。
第二节 《入境货物报检单》填制要求
1.编号:由检验检疫机构受理报检人员填写,前6位为检验检疫局机关代码,第7位为入境货物报检类代码“1”,第8、9位为年代码,第10至15位为流水号。
2.报检单位:填写报检单位的全称。
3、报检单位登记号:报检单位在检验检疫机构备案或注册登记的代码。
4.联系人:报检人员姓名。电话:报检人员的联系电话。
5.报检日期:检验检疫机构实际受理报检的日期,由检验检疫机构报检受理人员填写。
6.收货人:外贸合同中的收货人。
7. 发货人:外贸合同中的发货人。
8. 货物名称(中/外文):进口货物的品名,应与进口合同、发票名称一致。如为废旧货物应注明。
9. H.S编码:进口货物的商品编码。
10. 原产国(地区):填写本批货物生产/加工的国家或地区。
11、数/重量:以商品编码分类中标准数重量为准,并应注明数/重量单位。
12、货物总值:入境货物的总值及币种,应与合同、发票或报关单上所列的货物总值一致。
13、包装种类及数量:货物实际运输包装的种类及数量,注明包装的材质。
14.运输工具名称号码:运输工具的名称和号码。
15.合同号:对外贸易合同、订单或形式发票的号码。
16.贸易方式:该批货物进口的贸易方式。贸易方式有“一般贸易”、“来料加工”、 “进料加工”、“合资合作设备” 等
17.贸易国别(地区):进口货物的贸易国别。
18.提单/运单号:货物海运提单号或空运单号,有二程提单的应同时填写。
19.到货日期:进口货物到达口岸的日期。
20.启运国家(地区):货物的启运国家或地区
21.许可证/审批号:需办理进境许可证或审批的货物应填写有关许可证号或审批号。
22.卸毕日期:货物在口岸的卸毕日期。
23.启运口岸:货物的启运口岸。
24.入境口岸:货物的入境口岸。
25.索赔有效期至:对外贸易合同中约定的索赔期限。
26.经停口岸:货物在运输中曾经停靠的外国口岸。
27.目的地:货物的境内目的地。
28.集装箱规格、数量及号码:货物若以集装箱运输应填写集装箱的规格,数量及号码。
29.合同订立的特殊条款以及其他要求:在合同中订立的有关检验检疫的特殊条款及其他要求应填入此栏。
30.货物存放地点:货物存放的地点。
31.用途:本批货物的用途。
(1)种用或繁殖 (2)食用 (3)奶用 (4)观赏或演艺 (5)伴侣动物 (6)试验 (7)药用 (8)饲用 (9)其他
32.随附单据:按实际向检验检疫机构提供的单据,在随附单据的种类前划“√”或补填。
33.标记及号码:货物的标记号码,应与合同、发票等有关外贸单据保持一致。若没有标记号码则填“N/M”。
34.外商投资财产:由检验检疫机构受理报检人员填写。
35.签名:由报检人员亲笔签名。
36.检验检疫费:由检验检疫机构计费人员核定费用后填写。
37.领取证单:报检人在领取检验检疫机构出具的有关检验检疫证单时填写领证日期及领证人姓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