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入境检验检疫的地位
出入境检验检疫的地位:
出入境检验检疫是每个主权国家具有的一个重要的公共管理职能,依法设立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关,或者经政府指定的检验检疫机构,或者经政府批准注册的检验机构,具有出入境检验检疫的社会公共职能。中国出入境检验检疫的地位由宪法、法律和最高国家行政机关的行政法规等赋予。实施出入境检验检疫为世界各国的通行做法,各国法律及国际规约(包括条约、公约、合约、协定、规则、声明)都赋予出入境检验检疫以公认的法律地位,其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检验检疫证书,具有相当的法律效力。
出入境检验检疫工作的法律地位:
由于出入境检验检疫在国家涉外贸易中的地位十分重要,全国人大常委会先后制定了《进出口商品检验法》、《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国境卫生检疫法》以及《食品卫生法》等法律,分别规定了出入境检验检疫的宗旨、调整对象;机构设置及其职权、职责;义务报检人i出入境检验检疫范围、程序、内容;执法监督和法律责任等重要内容,从根本上确定了出入境检验检疫工作的法律地位。
执法主体地位:
国家法律赋予出入境检验检疫实行国家行政管理的地位。《商检法》第二条规定:国务院设立进出口商品检验部门(以下简称国家商检部门),主管全国进出口商品检验工作。国家商检部门设在各地的进出口商品检验机构(以下简称商检机构)管理所辖地区的进出口商品检验工作。《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第三条规定:国务院设立动植物检疫机关(以下称国家动植物检疫机关),统一管理全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工作。国家动植物检疫机关在对外开设的口岸和进出境动植物检疫业务集中的地点设立的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依照本法规定实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国境卫生检疫法》第二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通航的港口、机场以及陆地边境和国界江河的口岸(以下简称国境口岸),设立国境卫生检疫机关,依照本法规定实施传染病检疫、检测和卫生监督。法律明确规定了国家最高行政机关——国务院设立进出口商品检验部门、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机关和出入境卫生检疫机关,作为授权执行有关法律和主管该方面工作的主管机关,确立了它们在法律上的国家行政机关的行政执法主体地位。
1998年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体制改革,实行商检、动植检和卫检机构体制合一后,合并成立的国家检验检疫机构,继承统一了原来商检、动植检和卫检机构的职权、职责、检验检疫技术规范、程序,成为四个法律共同的授权执法部门。
鉴于出入境检验检疫的涉外性质,必须强调执法的集中统一与国际接轨性,国务院批准检验检疫部门实行垂直领导体制。
检验检疫机构是国家行政机关:
我国的国家机关包括享有立法权的立法机关、享有司法权的司法机关和享有行政管理权的行政 机关。检验检疫机构是国家的行政机关之一,是国务院的直属机构,从属于国家行政管理体制。检验检疫机构代表国家依法独立行使行政管理权。
检验检疫机构是国家出入境监督管理机关:
检验检疫机构履行国家行政制度的监督职能,是国家宏观管理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检验检疫机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并通过法律赋予的权力,制定具体的行政规章和行政措施,对特定区域的活动开展监督管理,以保证其按国家的法律规范进行。
检验检疫机构实施监督管理的范围是出入境及其有关的活动,监督管理的对象是所有出入境的运输工具、货物、物品、人员等。
检验检疫的监督管理是国家行政执法活动:
检验检疫通过法律赋予的权力,对出入境进行监督管理,并对违法行为依法实施行政处罚,以保证这些社会经济活动按照国家的法律规范进行。因此,检验检疫的监督管理是保证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实施的行政执法活动。检验检疫执法的依据是《商检法》、《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国境卫生检疫法》、《食品安全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