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报检员考试业务基础第二章知识点一
第二章 中国出入境检验检疫工作内容和工作程序
第一节 出入境检验检疫工作内容
一、法定检验检疫的概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验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依法对出入境人员、货物、运输工具、集装箱及其他法定检验检疫物(统称法定检验检疫对象)实施检验、检疫、鉴定等检验检疫业务,称为法定检验检疫,又称强制性检验检疫。
二、《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的进出境商品目录》(简称《目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的规定,国家商检部门负责制定、修订和调整必须实施的检验检疫进出口商品目录,并按规定程序公布实施。
现行《目录》就进行过多次修订、调整,由国家质检总局公布,2005年1月1日起实施的。
《目录》由“商品编码”、“商品名称及备注”、“计量单位”、“海关监管条件”、“检验检疫类别”五栏组成,商品其涉及H.S编码21类,编码4974个。
三、出入境检验检疫工作内容涉及的主要方面
1.进出口商品检验。凡列入《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的进出口商品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的进出口商品和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必须检验的进出口商品,必须经过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或其指定的检验机构检验。必须实施的进出口商品检验,是指确定列入《目录》的商品是否符合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的合格评定活动。规定进口商品应检验未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不准销售、使用;出口商品未经检验合格的,不准出口。
2.动植物检疫。检验检疫部门依法实施动植物检疫的有:进境、出境、过境的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装载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的装载容器、包装物、铺垫材料;来自动植物疫区的运输工具;进境拆解的废旧船舶;有关法律、法规、国际条约规定或贸易合同约定应当实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的其他货物、物品。
3.卫生检疫与处理。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统一负责对出入境的人员、交通工具、集装箱、行李、货物、邮包等实施医学检查和卫生检查,检验检疫机构对入境、出境人员实施传染病监测,负责对国境口岸和停留在国境口岸的出入境交通工具的卫生状况实施卫生监督,负责对发现的患有检疫传染病、监测传染病、疑似检疫传染病的入境人员实施隔离、留验和就地诊验等医学措施。对来自疫区、被传染病污染或发现传染病媒介的出入境交通工具、集装箱、行李、货物、邮包等物品进行清毒、除鼠、除虫等卫生处理,检验检疫机构对未染有检疫传染病或已实施卫生处理的交通工具签发人境或出境检疫证。
4.进口废物原料、旧机电产品装运前检验。对国家允许作为原料进口的废物和旧机电产品,实施装运前检验制度。收货人与发货人签订的废物原料进口贸易合同中,须订明所进口废物原料符合中国环境保护控制标准的要求,并约定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或国家质检总局认可的检验机构实施装运前检验。实施装运前检验的目的,是防止境外有害废物或不符合我国安全、卫生和环保等技术规范要求的旧机电进人国内,从而有效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有效地保护环境。
9.外商投资财产价值鉴定。外商投资财产价值鉴定的内容包括外商投资财产的品种、质量、数量、价值和损失鉴定等。
10.货物装载和残损鉴定。用船舶和集装箱装运粮油食品、冷冻品等易腐食品出口的,应向口岸检验检疫机构申请检验船舶和集装箱,经检验符合装运技术条件并发给证书后,方准装运。
11.进出口商品质量认证。检验检疫机构可以根据国家质检总局同外国有关机构签订的协议或者接受外国有关机构的委托进行进出口商品质量认证工作,准许有关单位在认证合格的进出口商品上使用质量认证标志。
12.涉外检验检疫、鉴定、认证机构审核认可和监督涉外检验检疫、鉴定、认证机构审核认可。国家质量检验检疫监督总局负责对拟设立的中外合资、合作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认证公司就其资格信誉、技术力量、装备设施及业务范围四方面进行审查,对于从事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认证业务的中外合资、合作机构、公司及中资企业的经营活动实行统一监督管理。对于境内外检验鉴定认证公司设在各地的办事处实行备案管理。
13.与外国政府部门及UN.APEC、ASEM等国际组织开展合作,并承担WTO/TBT协议、WTO/SPS协议的相关业务。负责对外签订政府部门间的检验检疫合作协议,认证认可合作协议、检验检疫协议执行议定书等,并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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