肉类产品及水产品报检地点:
1.货主或其代理人应在货物入境前或入境时向口岸检验检疫机构报检,约定检疫时间。
2.入境后需调离入境口岸办理转关手续的,货主或其代理人应向口岸检验检疫机构报检,到达指运地时,应当向指运地检验检疫机构申报并实施检疫。
3.进境肉类产品及水产品只能从国家质检总局指定的口岸进境。报检时应提供的证单:
(1)肉类产品及水产品进境前或者入境时,货主或者其代理人应当持《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正本(水产品无须提供)、输出国家或者地区政府官方签发的检验检疫证书正本、原产地证书、贸易文件(合同、协议、信用证)、提单、发票等单证向入境口岸检验检疫机构报检。
(2)对无输出国家或者地区政府官方检验检疫证书或者检验检疫证书不符合要求的,以及无有效《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的,作退回或者销毁处理。
(3)经港澳地区中转的肉类产品,必须加验港澳中检公司签发的检验证书正本。没有港澳中检公司的检验证书正本,不得受理报检。
(4)对列入《实施企业注册的进口食品目录》的水产品,报检时还应当提供注册编号。
动物源性饲料及饲料添加剂报检范围:
动物源性饲料及饲料添加剂(以下简称动物源性饲料产品)。动物源性饲料产品是指源于动物或产自于动物的产品经工业化加工、制作的供动物食用的产品及其原料。主要包括饵料用活动物、饲料用(含饵料用)冰鲜冷冻动物产品及水产品、加工动物蛋白及油脂、宠物食品及咬胶、配合饲料以及含有动物源性成分的添加剂预混合饲料及饲料添加剂。
动物源性饲料及饲料添加剂检疫审批:
动物源性饲料产品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办理《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货主或者其代理人应当 在贸易合同签订前办理检疫审批手续,取得《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未取得《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的,不得进口。
动物源性饲料及饲料添加剂报检要求:
1.注册登记及备案
(1)国家质检总局对允许进口饲料的国家或者地区的生产企业实施注册登记制度,进口饲料应当来自注册登记的境外生产、加工企业。《注册登记证》自颁发之日起生效,有效期5年。经注册登记的境外生产企业停产、转产、倒闭或者被输出国家或者地区主管部门吊销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的,国家质检总局注销其注册登记。
(2)检验检疫机构对饲料进口企业实施备案管理。进口企业应当在首次报检前或者报检时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向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备案。
2.检疫放行和处理
(1)经现场查验及实验室检测合格的,检验检疫机构签发《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准予加工、销售和使用,货主或者其代理人未取得检验检疫机构出具的《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前,不得擅自加工、销售和使用。
(2)经检验检疫不合格的,检验检疫机构签发《检验检疫处理通知书》,由货主或者其代理人在检验检疫机构的监督下,作除害、退回或者销毁处理,经除害处理合格的准予进境;需要对外索赔的,由检验检疫机构出具相关证书。
3.其他
进口饲料包装上应当有中文标签,标签应当符合中国饲料标签国家标准。散装的进口饲料,进口企业应当在检验检疫机构指定的场所包装并加施饲料标签后方可入境,直接调运到检验检疫机构指定的生产、加工企业用于饲料生产的,免予加施标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