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导游职业规范知识讲义7.4:货币保险常识

2011-09-23 18:14:45 字体放大:  

编者按:精品学习网导游资格考试网为参加2011年导游考试的朋友们搜集整理了“2011导游职业规范知识讲义”,本文是第七章第四节:货币保险常识,请阅读。

第七章带团服务常识

第四节 货币保险常识

一、货币知识

货币知识的范围很广、内容复杂,本节只介绍一些与旅游活动相关的知识。

(一)外汇

外汇,是指以外币表示的可用于国际结算的一种支付手段,它包括外国货币(如钞票、铸币等),外币有价证券(政府公债、国库券、公司债券、股票、息票等),外币支付凭证(票据、银行存款凭证、邮政储蓄凭证等)以及其他外汇资金。

1.我国的外汇政策。中国对外汇实行由国家集中管理、统一经营的方针。在中国境内,禁止外汇流通、使用、质押,禁止私自买卖外汇,禁止以任何形式进行套汇、炒汇、逃汇。

2.海外旅游者携人外汇的规定。旅游者携人中国的外币和票据金额没有限制,但入境时必须据实申报;在中国境内,旅游者若需要钱时可持外汇到中国银行及各兑换点兑换,但要保存好银行出具的外汇兑换证明(俗称水单,其有效期为半年)。离境时,人民币如未用完,可持水单将其兑换回外汇,最后经海关核验《申报单》后可将未用完的外币和票据携出。

3.可在我国中国银行兑换的外币。在中国境内,18个国家和地区的现钞可兑换成人民币:澳大利亚元,奥地利先令,比利时法郎,加拿大元,丹麦克朗,意大利里拉,德国马克,法国法郎,日元,马来西亚元,荷兰盾,挪威克朗,新加坡元,瑞典克朗,瑞士法郎,英镑,美元,香港元。

泰国铢和菲律宾比索可在侨乡的个别中国银行兑换。台胞携入的台币,中国银行可通融兑换成人民币。

4.中国人携人民币和外币出境的规定。我国海关规定的上限是人民币6000元,美元2000元。

根据我国的有关规定,因私出境的中国人可凭有关证件每次兑换美元2000元或其他等值外币,前往香港、澳门地区的可兑换1000美元。

(二)旅行支票

旅行支票是银行或旅行支票公司为方便旅行者,在旅行者交存一定金额后签发的一种面额固定的、没有指定的付款人和付款地点的定额票据。购买旅行支票后,游客可随身携带,在预先约定的银行或旅行社的分支机构或代理机构凭票取款,比带现金旅行安全、便利。

购买旅行支票时,旅行者要当场签字,作为预留印鉴;支取款项时必须当着付款单位的面在支票上签字;付款单位将2个签字核对无误后方预付款,以防假冒。

中国银行在收兑旅行支票时收取o.75%的贴息。

为方便外国人、华侨、港澳台同胞来华旅游,中国银行1978年1月在港澳地区发行人民币旅行支票。1979年4月1日,中国行总行和北京、天津、广州、上海分行办理出售人民币旅行支票业务。人民币旅行支票不得转让,兑付有效期为6个月。中国银行还代售美国运通公司、英国通济隆父子公司、英国巴克莱银行日本东海银行、日本住友银行、香港南洋商业银行等发行美元、日元、港元和英镑4种货币的旅行支票。中国银行各分行、分理处以及中国银行指定的代兑点办理美元、日元、英磅、加拿大元、港元等20种货币的旅行支票。其他各专业银行也办理人民币旅行支票业务。

(三)信用卡

臣信用卡是指银行或信用卡公司为提供消费信用而发给客户在指定地点支取现金、购买货物或支付劳务费用的信用凭证,实际上是一种分期付款的消费者信贷。信用卡上印有持卡者姓名、持卡者账号及每笔赊购的限额、签字有效期和防伪标记等内容。信用卡的种类很多。按持卡人的资信程度分为普通卡、金卡和白金卡(其资信程度依次递增);按发卡机构的性质分为旅游卡(由商业、旅馆、服务等部门发出)和信用卡(银行或金融机构发出);按使用地区分为世界通用卡和地区用卡。为了避免风险,发卡机构对其发行的信用卡规定使用期限一般为1年至3年,并规定一次取现或消费的最高限额。

中国银行于1986年10月发行了人民币长城信用卡,中国工商银行于1989年10月发行了人民币牡丹卡。此后,我国各家银行和一些金融机构相继发行了多种信用卡。光大银行发行阳光卡,招商银行发行的网通卡,中信实业银行发行中信卡,华夏银行发行华夏卡等,农行金穗卡,交通银行太平洋卡。在未来的3年内,各种银行卡将全国联网通用,这将大大方便持卡者。

我国目前受理的主要外国信用卡有7种:万事达卡、维萨卡、运通卡、大莱卡、JCB卡、百万卡和发达卡。

我国公民出境旅游,应尽量使用信用卡,既安全又省去许多麻烦

二、保险知识

保险是一种风险转移机制,即个人或企业通过保险将一些难以确定的事故转移给别人去负担。以付出一笔已知的保险费为代价。就可将损失转移给保险公司承担。当然,办理保险本身并不能消除风险,保险只能为遭受风险损失的人提供经济补偿。

为了保障旅游者的合法权益,国家旅游局和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于1990年2月联合下发了《关于旅行社接待的海外旅游者在华旅游期间统一实行旅游意外保险的通知》。规定凡由我国旅行社外联组织接待的海外来华旅游者,包括华侨、港澳台同胞在内,都应纳入意外保险之列并支付保险费。 1997年,根据上年颁布的《旅行社管理条例》及其后颁布的《实施细则》的要求,国家旅游局又颁布了《旅行社管理旅游意外保险暂行规定》。规定旅行社组织的团队旅游,不论是海外旅游者的入境旅游,还是中国公民的国内旅游和出境旅游,旅行社都必须为旅游者办理旅游意外保险,从而完普了我国旅游意外保险制度。

下面简单介绍在行李丢失、被盗,旅游者伤亡时怎样索赔以及不属于索赔范围的几种情况。

(一)行李丢失、被盗

旅游者的行李、物品丢失、被盗时,要掌握尽可能多的证明材料,让旅游者填表列明丢失、被盗物品的品名、金额,导游员也要写出一份情况证明书,签字并经当地地接旅行社盖章后,一并寄给国内组团社,向保险公司索赔。

(二)旅游者伤亡

当旅游者在保险有效期内发生保险责任范围的事故时,旅行社应及时取得事故发生地公安、医疗、承保保险公司或其分公司等单位的有效凭证,并由组团社同承保保险公司办理理赔事宜。

1.旅游者意外伤病。旅游者一旦发生事故,导游员送旅游者到医院治疗,以下费用可向保险公司索赔:

(1)送伤病旅游者就医的出租汽车费(以车票为准,需写明线路及日期)。

(2)治疗意外伤病的挂号费、住院费(不包括特别护理赞、伙食费及营养费)、手术费、药费、化验赞、透视费等。因旅游者大多数在境外投保了旅行意外伤害保险,因此,以上费用只有在旅游者提出向旅行社索赔时,导游员将以上所有费用的正本报国内组团社向保险公司索赔,副本无效。这些费用一般应由旅游者先行支付,陪同人员不宜事先垫付。

2.旅游者因意外伤病死亡。如旅游者由于意外伤病不幸死亡,应立即通知当地保险公司,申请检验,除出具在医院抢救所支出费用的收据外,导游人员还应请医院或急救中心出具写明死亡原因的死亡证明。

旅游者伤亡的索赔程序仍是地接旅行社写明情况,寄国内组团社向承保保险公司索赔。

(三)不属于索赔范围的几种情况

1.不属于索赔范围的物品。

(t)首饰、现金、息票、信用卡票据、有价证券、邮票、文件账册、说明书、设计图文手稿、电脑资料、飞机票、船票、车票、护照、动植物及标本;

(2)假牙、假肢、隐形眼镜;

(3)金银、珠宝、古字画及古玩;

(4)行李物品的自然磨损、虫咬、变色、锈蚀或老化。

2.不属于赔偿范围的疾病、死亡。慢性病、传染病、分娩、怀孕、流产及牙科疾病,以及因这些疾病而施行手术治疗所致的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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