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证条款
直接信用证的功能:
1. 本银行向贵公司(受益人)表示同意,凡依本信用证条款规定所开具的汇票与单据,于到期提交付款银行时应予以付款。
2. 本银行保证,凡按本信用证开具的汇票, 于到期时,将予以付款。
3. 凡开具的汇票完全符合本信用证规定的条款,一经向付款银行提示并提交本信用证所规定的有关单据,本银行同意向贵方履行付款责任。
4. 根据本信用证开具的汇票和单据,完全符合本信用证条款并及时提交,本银行保证向贵方履行付款责任。
直接信用证通常规定受益人所在地的通知银行兼付款银行,而且付款银行直接付款的对象仅限受益人,此乃直接信用证的特征。直接信用证项下的由通知银行兼付款银行或另外指定银行对汇票予以付款,而付款银行一经付款,则无权追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