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2014年单证员考试相关注意事项说明
(一) 正确掌握成交货物的数量
1. 对于出口商品数量的掌握,应考虑以下4点:
(1)国外市场的供求情况。要正确运用市场供求变化规律,按照国外市场实际需要合理确定成交量,以保证我国出口商品卖得适当的价钱,对于我主销市场和常年稳定供货的地区与客商,应经常保持一定的成交量,防止因成交量过小,或供应不及时,使国外竞争者乘虚而入,使我们失去原来的市场和客户。
(2) 国内货源情况。在有生产能力和货源充足的情况下,可适当扩大成交量。反之,则不应盲目成交,以免给生产企业和履行合同带来困难。
(3) 国际市场的价格动态。当价格看跌时,应多成交,快脱手;价格看涨时,不宜急于大量成交,应争取在有利时机出售。
(4) 国外客户的资信状况和经营能力,对资信情况不了解和资信欠佳客户,不宜轻易签订成交数量较大的合同,对小客户也要适当控制成交数量,而大客户成交数量过小,将缺少吸引力。总之要根据客户的具体情况确定适当的成交数量。
2. 对进口商品数量掌握,要考虑以下3个因素:
(1)国内的实际需要。应根据实际需要确定成交量,以免盲目成交。
(2)国内的支付能力。当外汇充裕而国内又有需要时,可适当扩大进口商品数量。如外汇短缺,应控制进口,以免浪费外汇和出现不合理的贸易逆差。
(3)市场行情的变化。当行情对我有利时,可适当扩大成交数量反之应适当控制成交数量。
(二) 数量条款的各项内容应订的明确具体
在数量条款中,对计量单位的规定,以"吨"计量时,要订明是长吨、短吨还是公吨;以罗为单位时,要注名每"罗"的打数,力求避免使用含糊不清和笼统的字句,以免引起争议。对于"溢短装"和"约"量必须在合同中订明增减或伸缩幅度的具体百分比。
进口开证的业务流程,主要有以下几点:
1、进口商向银行申请开立信用证
1)进口商向银行所属各支行提交开证申请资料:加盖企业公章的开证申请书及开证申请人申明、合同(副本)、代理协议(如需)、外经贸委各类商品进口批件(如需)、外管局进口付汇备案表(如需)、购汇工作单、核销申报单、以及其它应需提交的单据。
新开证客户还需提交以下资料:加盖企业公章的对公单位基本情况表、企业进口付汇名录卡及协办员证(副本)、企业代码证(副本)、营业执照(区内企业还需提供外汇登记证)(副本)、贷款卡(副本)、预留印鉴。
2)银行按有关规定审核并落实相关资金:银行贷款/银行授信/保证金,手续齐备后向相应的国际业务部提交全套进口开证资料。
2、银行开立信用证
国际业务部审核无误并确认企业符合外管局有关的进口付汇分类管理后,承诺在一个工作日内开出信用证,并通过银行在出口商所在地的相关代理行(通知行)将信用证及时通知受益人。
3、对方通知行通知信用证,出口商向其银行交单并向银行寄单索汇。
4、银行收到单据并审单后将单据交换至分支行,通知客户付款/承兑赎单,并在规定的期限内对外付款/承兑/拒付。
单证相符情况下,银行将根据开证时落实的资金情况扣划企业相关账户对外承兑/付款;单证不符情况下,银行将不符点提示进口商,由其决定接受不符点或拒付。
进口开证中必须要注意的问题
1、申请开立信用证前,一定要落实进口批准手续及外汇来源。
2、开证时间的掌握应在卖方收到信用证后能在合同规定的装运期内出运为原则。
3、开证要求“证同一致”,必须以对外签订的正本合同为依据。不能用“参阅XX号合同”字样为依据,也不能将有关合同附件附在信用证后,因信用证是一个独立的文件,不依附于任何贸易合同。
4、如为远期,要明确汇票期限,价格条款必须与相应的单据要求、费用负担及表示方法相吻合。
5、由于银行是凭单付款,不管货物质量如何,也不受合同约束,所以,为使货物质量符合规定,可在开证时规定要求对方提供商检证书,明确货物的规格品质,指定商检机构。
6、信用证内容明白无误,明确规定各种单据的出单人,规定各单据表述的内容。
7、合同规定的条款应转化在相应的信用证条件里,因为在信用证结算方式下,只要单据表面与信用证条款相符合,开证行就必须按规定付款。如信用证申请书中含有某些条件而未列明应提交与之相应的单据,银行将认为未列此条件,而不予理采。
8、明确信用证为可撤销或不可撤销信用证。
9、国外通知行由开证行指定。如果进出口商在订立合同时,坚持指定通知行,可供开证行在选择通知行时作参考。
10、在信用证中规定是否允许分批装运、转运、不接受第三者装运单据等条款。
11、我方国有商业银行开出的信用证一般不接受要求其他银行保兑的条款。
2012年外贸单证员考试相关知识-形式报关单填制注意事项
在货物进出关境时需填写进口或出口报关单,但在某些情况下货物并未实际进出关境,也需要填制进口或出口报关单用于海关对保税货物或其它货物的监管、统计,此时所填制的报关单称为“形式报关单”。
在填制时应注意:
1.“起运国(地区)/运抵国(地区)”栏应填报“中国”(代码:142)。
2.在“运输方式”栏应根据实际情况填报“保税区运往非保税区”(代码:7)、“保税仓库转内销”(代码:8)、“境内存入出口监管库或出口监管仓库退仓”(代码:1)、“非保税区运入保税区和保税区退区”(代码:0)。
加工贸易结转或转内销货物等(海关监管方式后两位为00的),填“其他”(代码:9)。
3.在装货港/指运港应填报“中国境内”(代码:0142)。
4.除下列情况外,此类报关单的“提运单号”和“运输工具名称”栏应为空:
A、加工贸易成品凭征免税证明转为享受减免税优惠的进口货物,应先办理进口报关手续,并在出口报关单“运输工具名称”栏中填报进口方关区代码(前两位)及进口报关单编号。
B、加工贸易深加工结转及料件结转货物,应在结转出口报关单的“运输工具名称”栏中填报转入方关区代码(前两位)及进口报关单编号;按转关运输货物办理结转手续的,进口报关单“运输工具名称”栏填报“@+转关运输申报单编号”,出口报关单填报“@”。
C、加工贸易结转货物及凭征免税证明转为享受减免税优惠的进口货物,其对应的备案号应填报在报关单“备注”栏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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