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中学教育知识与能力考点:我国义务教育发展的沿革

2013-09-27 13:13:29 字体放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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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义务教育发展的沿革

1.新中国成立前义务教育的发展

我国义务教育的拟议和提出,可以追溯到20世纪初.l902年清政府公布了由管学大臣张百熙拟定的一系列"学堂章程",即《钦定学堂章程》(旧称"壬寅学制").其中规定:儿童自6岁起人蒙学堂,其宗旨"在培养儿童使有浅近之知识,并调护其身体".l0岁人寻常小学堂修业3年,其宗旨"在授以道德知识及一切有益身体之事".蒙学堂和寻常小学堂共七年,规划为义务教育性质.

1904年,在《奏定学堂章程》中的《学务纲要》中最先出现了"义务教育"一词,原文是"初等小学堂为养正始基,各国均任为国家之义务教育.东西各国政令,凡小儿及就学之年而不入小学者,罪其父母,名为强迫教育."

1906年,学部颁布《强迫教育章程》十条,规定"幼童至7岁须令入学,及岁不入学者,罪其父兄".这是中国政府计划实行强迫义务教育的第一道正式法令.l909年,清政府先拟在北京试行强迫义务教育"以为各省之倡",但调查显示在北京须设立小学堂多处,"一时筹款困难",决定"先从教育皇室近支子弟为提倡教育之入手",这是与义务教育的本意相悖的.

1912年元旦,中华民国临时政府成立之后,孙中山任命蔡元培为教育总长,并成立教育部.l912年7月10 日至8月10 日,蔡元培在南京主持召开了全国临时教育会议.9月3日,临时政府教育部颁布了这次会议签订的"壬子一癸丑学制".该学制明确规定:"初等小学四年为义务教育."在政府法令中明确规定了义务教育问题.

国民党统治时期,也颁布过一系列的法令,以实施义务教育.例如,l930年4月,教育部在南京召开了第二次全国教育会议,通过了《改进全国教育方案》,其中第一章为《实施义务教育计划》.这个计划规定普及期限为20年,前5年注重师资的养成及城市乡村义务教育区的开办,后15年注重四年义务教育的推行.规定义务教育经费由中央负担45%,省负担10%,地方负担45%,并指定田赋附税、土地税等为义务教育经费之税源.

2.新中国成立后义务教育的发展

新中国成立以后,对普及义务教育作出了许多规定,并大力发展教育事业保证公民受教育权利的实现,也曾一度致力于普及初等教育,但"文化大革命"的开展破坏了这一进程.

1982年12月,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国家举办各种学校,普及初等义务教育."这是新中国成立以来首次以法律形式确定在我国普及初等义务教育.1986年4月1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是确立我国义务教育制度的重要法律,是促进和保证我国基础教育健康发展的基本法.它的颁布和实施,有力地推动着我国基础教育的普及和全民素质的提高.

2006年6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进行了修订并通过,它标志着我国基础教育进入了一个新的历史阶段.《义务教育法》对于学龄儿童入学的年龄,接受义务教育的年限、权利和义务都作了明文规定,同时也对于国家、社会、学校、家长执行《义务教育法》的权利、义务、责任提出了明确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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