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教师资格证考试中学《教育学》核心考点16

2014-11-18 14:58:42 字体放大:  

2014年教师资格证考试中学《教育学》核心考点16

第六章 课程

一、课程概述

(一)课程一般概念

在西方,“课程”即“跑马道’,指学生要沿着学习的“跑道”进行学习。把课程用于教育科学的专门术语,始于英国教育家斯宾塞,他把课程解释为教学内容的系统组成。

广义的课程是指学生在校期间所学内容的总和及进程安排。狭义的课程特指某一门学科。我们所研究的课程是广义意义上的,是各级各类学校为实现培养目标而规定的学习科目及其进程的总和。

1、是某一类学校中所要进行的德、智、体全部教育内容的总和。

2、不仅包括各门学科,课内教学,也包括课外活动、家庭作业和社会实践活动。

3、课程兼有计划、途径、标准的含义。不仅规定了各门学科的目的、内容及要求,而且规定了各门学科设置的程序和课时分配,常年编制的和学周的安排。

在我国,课程具体表现为教学计划、教学大纲的教科书。

(二)课程的分类

课程类型是指课程的组织方式或指设计课程的种类。

关于课程的类型有以下5种分类:

1、根据课程任务,可分为基础型课程、拓展型课程、研究型课程

基础型课程注重学生基础学力的培养,即培养学生作为一个公民所必须的“三基”(读、写、算)为中心的基础教养。基础型课程的要求最基本,适应范围大,并可以作为生长点,在此基础上拓展。基础型课程是必修的,共同的课程,每个学生都要学习,基础型课程要求很严格,必须有严格的考试。

拓展型课程注重拓展学生知识与能力,开阔学生的知识视野,发展学生各种不同的特殊能力,并迁移到其他方面的学习。常常以选修课的形式出现,比起基础型课程来有较大的灵活性。

研究型课程注重培养学生的探究态度与能力。课程从问题的提出、方案的设计到实施以及结论的得出,完全由学生自己来做,重研究过程甚于注重结论。

2、根据课程制定者或管理层次,可分为国家课程、地方课程、学校课程

1993年,原国家教委颁发的《九年义务教育全日制小学、初级中学课程计划》中将课程分为国家和地方两个层次,1996年,原国家教委颁发了《全日制普通高级中学课程计划(试验)》,将课程分为国家、地方、学校三个层次。1999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决定》规定:试行国家课程、地方课程和学校课程。

国家课程是由中央教育行政机构编制和审定的课程,是一级课程。其管理权属中央级教育机关。国家课程的编制往往采用研制——开发——推广的开发模式,实施“中央一外围”即自上而下的政策,以确保一个国家所实施的课程能够达到统一、共同的质量。

地方课程是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机构和教育科研机构编订的课程,属二级课程。二级课程的编订权在省、自治区和直辖市,县、校不经批准无权变动。课程编订的宗旨是补充、丰富国家级课程的内容或编订本地区需要的教材。它既可以安排学科类课程,也可以安排各种活动;既可以安排必修课,也可以开设选修课。

学校课程是在具体实施国家课程和地方课程的前提下,通过对本校学生的需求进行科学评估,充分利用当地社区和学校的课程资源而开发的多样性的、可供学生选择的课程。其目的在于尽可能满足社区、学校、学生之间客观存在的差异性,因而具有一定的适应性和参与性。通常以选修课或特色课的形式出现,学校课程的开发可分为新编、改编、选择和单项活动设计等。

3、从课程功能的角度,可把课程分为工具性课程、知识性课程、技能性课程、实践性课程;

4、从教育阶段角度,可把课程分为幼儿园课程、小学课程、初中课程、高中课程;

5、从课程的组织核心来看,可分为学科中心课程、学生中心的课程、社会中心课程等。

(三)制约课程的主要因素

社会、知识和儿童是制约学校课程的三大因素。

1、一定历史时期社会发展的要求及提供的可能

2、一定时代人类文化及科学技术发展水平

3、学生的年龄特征、知识、能力基础及其可接受性

4、课程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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