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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12年教师资格认定工作的通知
各县区教育体育局、高新区文化教育局:
根据《陕西省教师资格考试办法(试行)》(陕教师[2007]39号)、《陕西省教育厅关于认真做好2012年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工作的通知》(陕教师[2012]7号)精神,现就今年我市教师资格认定工作通知如下:
一、考试对象
拟申请认定中小学(含中等职业学校、高级中学、初级中学、小学、幼儿园)教师资格的人员。
二、申报条件
1.思想品德条件。申请认定教师资格者应当遵守《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遵守教师职业道德,能够履行《教师法》规定的义务,热爱教育事业,思想品德良好,无违法违规行为,无刑事处罚记载。
2.学历条件。申请认定教师资格者应当具备《教师法》规定的相应学历。
3.身心条件。(1)中国公民,未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2)体检执行《陕西省申请教师资格人员体检标准及办法(试行)》(陕教师〔2009〕17号)的相关规定,但应取消对乙肝项目的检查。申请幼儿园教师资格者还应增加淋球菌、梅毒螺旋体、滴虫、外阴阴道假丝酵母菌(念球菌)(后两项指妇科)检查项目;(3)普通话水平应达到二级乙等以上标准,申请语文、幼儿园和对外汉语教学教师资格者应达到二级甲等以上标准。
4.户籍条件。非师范教育类应届毕业生和社会人员原则上应为陕西生源(以身份证或户籍证明为主)。与陕西省内企事业单位签订就业协议(经用人单位上级主管部门或所属地人事部门签章)的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也可申请参加考试。
5. 报名范围。本次报名只受理普通高校全日制应届毕业生和已取得相应学历的社会人员。全日制教育硕士教师资格认定政策与全日制本、专科师范教育类应届毕业生认定政策一致。高校或其他机构在读研究生,应持本、专科学历以社会人员身份报名。
三、认定程序
教师资格认定程序共分六个阶段见附件一;
2012年教师资格认定工作日程表见附件二。
四、考试项目
1.教育基础理论知识考试
包括《教育学》、《教育心理学》、《教育政策法规》和《教师职业道德》4门课程,考试指导用书见附件四。
2.教师专业技能考试
教师专业技能考试重点考察申请人实现教学目的、组织课程实施、掌握课程内容、设计教学方案、运用现代教育技术和管理学生的能力。凡已具备思想品德条件、学历条件、身心条件和教育基础理论知识考试课程全部合格的申请人员方可申请参加教师专业技能考试。
五、考试时间
教育基础理论知识考试时间全省统一安排在5月5日(周六)进行,具体考试安排详见下表:
陕西省2012年中小学教师资格教育基础理论知识考试时间安排
考试科目 |
考试时间 |
备 注 |
教育政策法规 |
8∶10—9∶40 |
|
教师职业道德 |
10∶20—11∶50 |
|
教 育 学 |
14∶00—15∶30 |
|
教育心理学 |
16∶10—17∶40 |
|
六、考试报名及组织
1.教育基础理论知识考试
申请参加教育基础理论考试的人员由全市统一组织并在规定时间内报名,逾期不再办理。
(1)报名时间:2012年3月8日-3月15日。凡户籍或工作单位在宝鸡市辖区内的中国公民,申请参加教育基础理论知识考试报名时须持本人《身份证》、《毕业证》(应届非师范类毕业生可暂持学生证)原件并留存复印件各一份、近期免冠正面同底小二寸彩照两张。
(2)报名地点:宝鸡市教师资格认定办公室(地址:金台区大庆路29号,宝鸡教育学院(原工业学校院内),乘15路、21路、31路、36路车到工业学校站下车。咨询电话:3660089)。
(3)考试地点:教育基础理论知识考试考点设在宝鸡市区。
(4)教育基础理论考试的《准考证》由市教师资格认定办公室统一印制,在考试前由申请考生到教师资格认定办凭《培训合格证》和《身份证》领取。考试为闭卷,每科考试时间为90分钟,具体考点、考试等有关信息在宝鸡教育网站:(http://www.sx-bjedu.com/)上公布。
(5)成绩公布。5月下旬起,考生在省教育厅门户网站http://www.snedu.gov.cn/自行查询并打印具备防伪标识的成绩单。
2.教师专业技能考试
(1)教育基础理论考试合格人员,经体检、普通话、思想品德鉴定合格后,方可报名参加教师专业技能考试,其申请任教学科应与本人提交学历的专业保持相同或相近。专业技能考试采取网上报名,申请人可登陆中国教师资网(http://www.jszg.edu.cn)进行注册申请。
(2)受理申请材料时间:2011年6月1日至6月8日
(3)受理地点:宝鸡市教师资格认定办公室负责受理全市高级中学、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初中、小学和幼儿园教师资格的专业技能测试的申请。从今年起,县区不再受理教师资格专业技能测试的报名和认定工作。
(4)受理材料:受理材料详见附件三。
(5)教师专业技能考试分为面试、测试(讲课)、答辩和笔试(说课稿)四个方面。面试重点考察申请人的仪表仪态、行为举止、思维能力以及口头表达能力;测试重点考察申请人实现教学目的、组织课堂教学、掌握课程内容、运用教学语言和教学资源的能力、使用普通话以及板书、讲解的技巧;答辩重点考察申请人对专业理论知识的掌握程度和对教师专业的认识;笔试重点考察教学目标及重、难点的确定依据,教学过程的设计思路等。
(6)考试时间为6月16日—17日,具体安排在宝鸡教育网(http://www.sxbjedu.com/)上公布,申请人可登陆查看个人讲课具体的时间及地点,并按讲课时间提前2小时抽取课题签,准备“教案”及“说课稿”。
(7)申请中等职业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和高中、初中、小学教师资格专业技能考试的教材采用本学科现行教材;幼儿园教材由市上统一指定。申请人员自备教材。
七、考试费用
按照陕西省物价局、财政厅陕价行函[2008]16号《关于核定我省教师资格考试费标准的复函》执行,教育基础理论知识考试收费标准按25元/人·科收取;教师专业技能考试费标准按120元/人收取。
申请人员通过教育基础理论知识考试后,需要参加教师专业技能考试时,方可收取教师专业技能考试费。
八、培训工作
1.按照《陕西省教师资格考试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申请教师资格认定考试的人员必须参加考试有关课程进修培训,每科培训课时不得少于30学时。宝鸡教育学院负责《教育政策法规》和中学、中等职业的《教育学》、《教育心理学》培训工作;宝鸡市小学教师培训中心负责《教师职业道德》和小学、幼儿园《教育学》、《教育心理学》培训工作。培训时间为3月17日至4月24日。参加培训人员在考试报名同时报名培训。
2.经培训院校培训考核合格,由培训院校颁发《培训合格证明》,作为申报者参加教育基础理论知识考试的依据之一。
3.培训教材:按照《考试办法》的有关规定,参加教育基础理论知识培训使用省教育厅指定的教学大纲和教材,具体教材见附件四。
九、有关事项
1.实施教师资格制度是一项政策性强、涉及面广、意义深远的国家法定教师职业许可制度。各县(区)教育行政部门和有关单位要利用报刊、新闻媒体等多种途径向全社会做好广泛深入的宣传工作,各级教师资格认定机构要严格按照规定的条件、程序开展教师资格的认定和管理工作;要实行政务公开,对测试、审核、认定等结果进行公示;要及时做好信息录入、资料收集、审核颁证、档案归类等工作。同时要严格按照省物价局、省财政厅核定的收费标准收费,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2.申请参加教师资格考试的学历,以申请人正式毕业证书作为依据。其中,申请小学教师资格应当具备中等师范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申请幼儿园教师资格应当具备幼儿师范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其他中等专业学校毕业学历及高中(含职业中学)毕业学历视为不合格学历;申请认定初级中学教师、初级职业学校文化、专业课教师资格,应当具备高等师范专科学校或其他大学专科毕业及其以上学历;申请认定高级中学教师资格和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职业高中文化课、专业课教师资格,应当具备高等师范院校本科或者其他大学本科及其以上学历。申请认定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者,应当具备大学专科毕业及其以上学历,且应当具备相当于助理工程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者中级以上工人技术等级。党校学历(由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招生的专业除外)不能作为申请教师资格的合格学历;专科毕业后获取硕(博)士学位者,如不能证明其具备硕(博)士研究生同等学历的,不能作为申请中等职业学校和高级中学教师资格的合格学历;凡获得国(境)外学历学位者,须有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统一格式证明。各种非学历培训证明及结业、肄业证书(证明)等不能作为参加教师资格考试的有效证件。
3.广大毕业生和社会人员要提高思想认识,认真研读国家和我省教师资格制度实施工作的法律法规,领会其精神实质,把参加教师资格考试作为获取教师资格、从事教师职业的前提条件和唯一途径。为便于考生参加考试,本次考生报名采取就近原则,符合报名条件的社会人员可直接向当地教育行政部门提交申请;应届毕业生原则上应以所在学校为单位集中提交申请。参加教师资格教育基础理论知识考试成绩合格的考生,应按规定在户籍或工作单位所在地参加教师专业技能考试,并确保学用一致。
4.对参加教师资格考试有作弊行为的,成绩作废,3年内不得再次参加教师资格考试;对于提供虚假证件参加教师资格考试与认定的,以骗取教师资格论处,各级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应当场收缴其虚假证件,并及时将其基本信息(身份证或户籍证明复印件)和虚假证件送交省教育厅教师资格认定办公室备案。
5.参加教师专业技能考试的人员,原则上其申请的任教学科应与本人提交学历的专业保持相同或相近。
6.对申报教师资格人员的学历统一收缴后由市教师资格认定办公室进行审核,并出具相关证明作为教师资格认定条件的辅助佐证材料。学历已经审核合格,但因其它条件未取得教师资格证书者,2012年可继续申请报名,参加本年度教师资格认定的有关程序,学历不再复核。
7.按照《陕西省教师资格考试办法(试行)》规定,从09年起,教育基础理论知识考试成绩有效期为三年,已取得某一种类的教师资格再申报另一层次教师资格的人员,必须参加当年《教育政策法规》、《教师职业道德》和《教育学》、《教育心理学》考试且合格。从今年起,首次申请参加教师资格考试者不再适用免试政策。
8.同一申请人不得在一年内申请两种及其以上教师资格。
9.各教师培训院校要制定教师资格考试课程培训工作方案,采取多种形式,提高培训质量和管理效能。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各级各类学校对需要参加培训的申请者应将其工作进行临时性部分调整,以保证培训的效果和质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