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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切实做好自治区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试点工作,进一步完善我县农村中小学食堂管理,确保学生营养改善计划的实施,经县委、县人民政府同意,决定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炊事员到学校任职。
一、聘用名额
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炊事员共155名。
二、聘用对象
面向社会公开招聘有意从事营养改善计划食堂炊事员工作人员(同等条件下优先照顾2005年被辞退的代课人员,男女不限)。
三、聘用人员身份、期限及待遇
(一)身份。
所聘用人员属编外人员,不办理入编手续。
(二)期限。
试用期三个月。试用期满后经考核合格的办理聘用手续,实行一年一聘协议。
(三)待遇。
试用期月工资700元。试用期满经考核合格正式聘用后,月工资800元,试用期和聘用期工资由县财政全额支付,并按规定办理社会保险,属单位应缴部分由县财政支付,属个人应缴部分由个人支付。
(四)管理。
聘用人员在岗位上要认真开展服务、管理工作,服从组织调配,用人单位每年对聘用对象进行年度考核,并报人事部门备案。若用人单位不再需要或年度考核不合格的,由聘用单位按程序予以解聘。
四、招聘人员基本条件
(一)思想政治表现好,有高度的事业心和责任感,遵纪守法,作风正派,热爱教育事业,吃苦耐劳,有奉献精神,服从组织安排。
(二)身体健康,能适应农村中小学食堂炊事员岗位工作。
(三)年龄要求45周岁以下(属于2005年被辞退代课人员的,年龄可延长至50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