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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在试点省份取得中小学和幼儿园教师资格考试成绩有效范围的通知
2012年10月29日
京教人〔2012〕16号
根据教育部教师资格认定指导中心《关于中小学和幼儿园教师资格考试成绩全国有效的通知》(教资字〔2012〕24号),按照国家教育体制改革试点工作总体部署,从2011年开始在试点省份取得的中小学和幼儿园教师资格考试成绩全国有效。经研究,现就有关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凡持有教育部考试中心颁发的《中小学和幼儿园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的申请人,在北京申请认定教师资格,其合格证明中标明的考试类别与其申请的教师资格种类和任教学科一致,则无需再参加教育学、教育心理学考试及教育教学能力测试。
二、对于参加国家中小学和幼儿园教师资格考试笔试科目均合格者,需参加北京市教师资格认定机构组织的教育教学能力测试。初中、高中教师资格认定申请人所申报的资格种类和申请任教学科应与申请人报考笔试“学科知识与教学能力”所考学科一致。笔试合格成绩有效期为两年。
三、仅凭笔试单科考试合格成绩申请认定教师资格,申请人须参加北京市统一的教育学、教育心理学考试。考试成绩合格后方可按照有关规定申请认定教师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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