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马鞍山市2015年教师资格认定流程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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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教育部批准,安徽省从2013年下半年开始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简称国家教师资格考试)改革试点。根据省厅文件(皖教师〔2013〕9号、教资〔2014〕7号)有关要求,特说明如下:
一、国家教师资格考试对象
1.申请报名参加幼儿园、小学、初级中学、普通高级中学、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和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考试的人员,应户籍或人事关系在安徽省。马鞍山市内普通高等学校在校生可在我市报名参加教师资格考试。
2.试点工作启动后,从2014年起新入学的师范类专业学生,申请上述教师资格须参加国家教师资格考试。
3.国家教师资格考试每年2次,笔试一般在每年3月和11月各举行一次,面试一般在每年5月和12月各举行一次,具体请登录“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网”了解更多国考内容,并关注安徽省有关笔试、面试的公告。
通过国考取得“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后,如申请教师资格证书,需进一步关注“马鞍山教育信息网”的“公告公示”栏中有关认定通知,一般一年2次,上半年4月开始举行,下半年9月开始举行。
二、原办法认定教师资格对象
1.户籍或工作的学校所在地在我市,申请幼儿园、小学、初级中学、高级中学、中等职业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的人员。
2.截止2014年2月,已取得“两学”考试两科合格证书者,在2015年12月31日前按照原办法认定教师资格;截止2014年2月,仅取得“两学”考试单科合格证书者,须在2014年12月31日前通过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取得另一单科合格证书,并在2015年12月31日前按照原办法认定教师资格。逾期未提出申请的,“两学”考试成绩不再作为认定中小学教师资格依据,申请教师资格时须参加国家教师资格考试。
3.“两学”考试两科合格证书均在2014年2月以后取得的,不再作为申请中小学教师资格的依据。
4.2015年原办法认定教师资格一年2次,上半年4月开始举行,下半年9月开始举行,具体认定程序和要求请关注“马鞍山教育信息网”的“公告公示”栏中的有关通知。如仍有疑问,请电话咨询:24733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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