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教师资格《小学综合素质》练习题五
材料分析题
1、某中学班主任赵某乎时脾气暴躁,平时经常采取罚款、不许进教室,甚至罚站、罚跑步等方式来惩罚犯错的学生,学生家长对此意见很大,但小赵却不以为然。
试从教师职业道德的角度评价赵某的做法,并作分析。
2、某中学学生邢军,在课堂上随意讲话,干扰了课堂秩序,任课教师吕某将其撵出课堂。下课后吕老师又罚邢军作“下蹲起立”动作l50次,由于邢军体力不支,栽倒地上,头部磕伤,后到医院花了500余元。邢军家长找到学校,要求校方处分吕某,并赔偿全部医疗费。
请依据教育法规对吕某的行为和家长的要求给予分析。
3、(运用逻辑思维知识能准确而有条理地进行推理、论证)
材料:正如任何真理都不能由自己证明一样,马克思主义也不能自己证明自己,而必须由实践来证明,更不是作为检验别的真理的标准。举例来说,现代自然科学中许多原理是否为真理,难道不需要通过自己的科学实验,而用马克思主义的某一原理就可以证明的吗?难道可以用辩证唯物主义的某一原理来判定高能物理关于某种基本粒子的性质的推断和遗传工程学关于某种遗传密码的假设吗?如果马克思主义是检验真理的标准,那么阶级斗争、生产斗争和科学实验对于真理的验证就成了多余的事,人们无需参加实践,一样可以证明真理,这就是把马克思主义认识论的基石给抽掉了。
根据论证的有关知识,指出以上证明的论题、论据和论证方式。
三、写作题
以“教师的责任”为话题,写一篇议论文。
要求 :
(1)题目自拟,字数不得少于800字;
(2)文章论点鲜明,有说服力;
(3)文章富有逻辑效果;
(4)文章论据充分,论证方法得当。
1、【答案要点】(1)教师职业道德要求教师应当关爱学生。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平等公正对待学生。对学生严慈相济,做学生良师益友。保护学生安全,关心学生健康,维护学生权益。不讽刺、挖苦、歧视学生,不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依法执教。新课程理念中倡导学生是独特的发展中的自然人,在法律上与教师拥有平等的权利与义务,教师在教学活动中应当充分尊重学生的个性及人格。
(2)案例中的赵老师则把自己的情绪发泄到了学生身上,这是与新理念背道而驰的做法。
(3)《教师法》中规定教师不得体罚学生,但可以惩戒学生。尽管体罚和惩戒难以区分,但是不难看出赵老师是在体罚学生,使学生产生一种不快的情绪体验,从而可能导致其厌学情绪的产生。赵老师应当学会调节自己的情绪及压力,对待学生应该宽容,和蔼可亲。
2、【答案要点】(1)国家颁布的《教师法》、《未成年人保护法》、《义务教育法》中都规定了教师不得对未成年人实施变相体罚,关心爱护学生,引导学生未来的发展。
(2)该案例中吕老师不应该情绪化地对邢军实施体罚,从而导致了邢军的头部磕伤。根据《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该教师的这种行为属于过失造成的事故,应当承担大部分的医疗费用,给予批评教育。
(3)同时,学生的天职就是好好学习,邢军在课堂上捣乱不仅是自己不学习的表现,也影响了其他学生的正常学习,也是有一定的过错行为的,所以,自身也要承担一部分的医疗费用。
3、(运用逻辑思维知识能准确而有条理地进行推理、论证)(1)论题:马克思主义不是检验真理的标准。
(2)论据:论据有三:一是“正如……更不是作为检验别的真理的标准”;二是“举例来说……假设吗?”;三是“如果……给抽掉了”。
(3)论证方式:一是直接证明中的演绎证明;二是直接证明中的归纳证明;三是间接证明中的假言反证法。
写作题
是责任,更是良心
在汶川地震发生后,一个名字叫范美忠的都江堰普通教师引起了人们的关注。与那些不顾及自己生命来保住学生的性命的老师相比,范关忠最大的关注点则在于在面对危险时他暴露了人的本性,或者说不叫人的本性,而是人性中最弱的一点。范美忠并不把自己的行为定位为道德的缺陷,反而将自己的行为说成是提供给社会作为分析道德与人性的案例。“范跑跑”也许并不是个别现象,却被很多人当做是个例来研究。
人性与责任在危难时该如何抉择或者说是否有必要来抉择?不禁让人想到在地震中报道的另一条新闻:在地震中有这样一对夫妻,在地震发生时丈夫只大喊了一声“地震了”便独自跑到楼下,等他安全时才想到妻子,转而去救自己的妻子。在这个小事情上,我们看到了丈夫第一次的举动体现了人性,而当他返回的那一刻,他已将责任看重于生命,原来责任可以如此高贵。
正如很多人所说的那样:解放军的职责就是在国家遇到困难时来保卫国家和人民的安稳;医生的职责就是救死扶伤;教师的职责就是教书育人……每个人都是社会群体中的个人,彼此互相依赖互相帮助。解放军不能因为随时而来的余震而畏缩不前,医生也不能因为大灾过后必大疫而不履行救死扶伤的责任;而作为一个老师,当一群学生把你当成是一个信赖者,当一群家长把你当成是孩子的保护者时,你却独自逃脱。每个人都有最人性的一面,就像一个即将饿死的乞丐不会因为另一个也饥饿的人放弃自己获得的食物一样,可贵的是他可以在维系自己的生命的同时分一半或者几分之一去救助另一个生命,前者是人性,而后者是责任,一份对社会、对同伴的责任。
在大家还在讨论教师职责时,一条由陕西省汉中市勉县教育局6月2 日出台的一条新规定引起了更多人的参与讨论:今年高考期间,碰上余震发生时,在场的3名监考老师要负责考场内考生的疏散工作,不能先于学生撤离考场。监考老师都要保证将全部学生疏散完毕后方能离开,违反规定者将遭到停职或开除的处理。迎合了即将进行中的高考。而现在,当我们再来想由事件本身所引出的这个规定时,不禁觉得用法律法规等形式来限制或制止住的行为可能也就体现不出人性与责任了。因为二者都不是法律法规等所限制和能限制的。换句话说,用相关制度能限制的也就不叫人性了。
重新翻看事件本身,范美忠本身的逃跑也许并不可恨,因为每个人都有求生欲,每个人都有利已心理,甚至可以说不可能每个人都那么伟大,可恨的是他之后“洋洋自得”地在天涯论坛上发表的那篇《那一刻地动山摇——5•12汶川地震亲历记》的帖子,宣扬自己的选择是正确的,是在挑战中国的传统道德观。而且在文章最后表白:“在这种生死抉择的瞬间,只有为了我的女儿我才可能考虑牺牲自我,其他的人,哪怕是我的母亲,在这种情况下我也不会管的。”此文一出引来一片哗然。
人性与责任在很大程度上是相互矛盾的,可是当它们同时出现于同一个事件或者同一个人身上时,我们似乎才觉得这个人是完整的人。想到几年前的安徽阜阳假奶粉事件、南京冠生园月饼事件等,当一个人的人性超过了他的责任时,一个人开始失去了自己,也失去了世界。
争论还在继续,可是通过范美忠事件也让我们开始了一个自我的反省,如果事情发生在我们身上.我们会做第二个“范跑跑”吗?责任在你的生命中究竟占到了多大的比率——让每个人反思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