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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师职业的性质
教师是人们日常生活中频繁涉及到的一个概念,但对于这一概念的界定,人们理解的角度却差异甚大。如从教师功能及作用的角度对教师概念做出界定,“师者,教人以遭者之称也”,“师者,所以传道、受(授)业、解惑也”。从教师应有的品质的角度对教师概念做出界定,“智如泉源,行可以为仪表者,人之师也”。这些界定仅仅从某一方面反映了教师的特征,但要全面理解教师这一概念,必须把教师作为一个集合体,从其职业的特性、扮演的社会角色、承担的社会职责及与活动对象的关系等方面进行考查。
我国1993年10月31日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一章第三条对教师概念进行了全面、科学的界定:教师是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专业人员,承担教书育人、培养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提高民族素质的使命。第一次从法律上确认了教师的社会地位的专业性。
1.教师职业是一种专门职业,教师是专业人员
职业是依据人们参加社会劳动的性质与形式而划分的社会劳动集团,“是指一个人在社会中所从事的作为主要生活来源的工作”,“是需要大量知识、经过政府认可的行业”,“是一种建立在广博的知识和专业化训练基础之上的服务社会的行业”。教师职业亦是社会发展的产物,“是指人们终身或较长时期所从事的并以此为主要生活资料来源的教育、教学事务”,而教师便是从事这样一种职业的人。一般认为,凡是受社会的委托,履行教育教学职责,培养社会建设者,提高国民素质的专业人员都可称为教师。社会学者常常把职业划分为专门职业与普通职业,教师职业属于专门职业,教师是从事教育教学等专门职业活动的专业人员。1966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在《关于教师地位的建议》中提出,教师是专业人员,而且应该把教师工作视为专门职业,认为它是一种要求教师具备经过严格训练而持续不断的研究才能获得并维持专业知识及专门技能的职业。
由此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教师职业属于一种专业,教师是正在发展并逐渐走向完善与成熟的专业人员,这是教师职业的基本性质。1986年6月21日,我国国家统计局和国家标准局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职业分类与代码》中,将所有职业分为8大类、63个分类和303个小类,其中,各级各类教师被列入了“专业技术人员”这一类别。
2.教师是教育者,教师职业是促进个体社会化的职业
“教育者”一词,具有广义与狭义之说。广义的理解是:“凡是在教育活动中承担教的责任(包括直接承担者或间接承担者)和施加教育影响的人都是教育者。”狭义的理解是,确定以教书育人为专门职责的人,意即学校教师。教书,即受教育者在教育者的指导下,学习掌握书本知识,认识客观世界;育人,则是使人发生良好的变化或发展,其本质是有计划地使具有各种潜能的人成为真善美统一、和谐发展的人。专业教师以学校这个专门培养人的场所进行专门培养人的工作,以此作为区别于其他教育者的根本特征。
个体从自然人发展成社会人,是在学习、接受人类经验,消化、吸收人类文化的社会化过程中逐步实现的。人类早期社会教化的主要承担者是部落、氏族首领和经验丰富
的长者,随着社会的发展,产生了专门以教化年轻一代成为合格成员为已任的劳动集团——教师。在个体社会化过程中承担教化任务的是教师,他们根据一定社会要求向年青一代传授人类长期积累的知识经验,规范他们的行为品格,塑造他们的价值观念,引导他们把外在的社会要求内化为个体的素质,实现个体的社会化。因此,教师是教育活动的主体,只要教育活动存在,教师的主导作用就必然存在。
我国教师承担着教书育人,培养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提高民族素质的使命,从事的是培养人的事业。教师整体素质的高低,决定着教育的前进方向,建设一支高水平的教师队伍,是实施素质教育、培养全面发展的人才的根本保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