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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中国不同历史时期的教育目的
1.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教育目的在表述上的变化
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教育目的的表述经过多次变动。有代表性的表述如下。
1957年,在生产资料所有制的社会主义改造基本完成以后,毛泽东在最高国务会议上提出:“我们的教育方针,应该使受教育者在德育、智育、体育几方面都得到发展,成为有社会主义觉悟的有文化的劳动者。”这是新中国第一个教育方针。
1982年,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其中规定:“国家培养青年、少年、儿童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
1985年,《中共中央关于教育体制改革的决定》指出:教育要为我国的经济和社会发展培养各级各类的合格人才,“所有这些人才,都应该有思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和社会主义事业,具有为国家富强和人民富裕而艰苦奋斗的奉献精神,都应该不断追求新知,具有实事求是、独立思考、勇于创造的科学精神。”人们经常把这一表述简称为“四有、两爱、两精神”。1993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重申,“各级各类学校要认真贯彻‘教育必须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必须与生产劳动相结合,培养德、智、体全面发展的建设者和接班人’的方针”。
1995年,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规定教育要“培养德、智、体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
2001年,《国务院关于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明确提出,要高举邓小平理论伟大旗帜,以邓小平同志“教育要面向现代化,面向世界、面向未来”和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教育必须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为人民服务,必须与生产劳动和社会实践相结合,培养德、智、体、美等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
2004年,全国人大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再次明确规定:“国家培养青年、少年、儿童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
新中国成立以来,党和国家制定的各种文件中有关教育方针及其规定的教育目的,提法虽然不尽相同,但基本内涵或基本精神是一致的,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第一,它们都确定了我国教育的社会主义性质,指明了教育培养人才、学校办学的方向;第二,它们都确定了教育培养的人所应具有的素质,这就是使受教育者在品德、智力、体力等方面全面发展,成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新人。
2.现阶段我国教育目的及基本精神
1999年6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决定》中提出,教育要“以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为重点,造就‘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德、智、体、美等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这是我国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对人才培养的总的规定与要求。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决定》中关于教育目的的这一表述体现了时代的特点,反映了现阶段我国教育目的的基本精神。
首先,我们要求培养的人是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因此要坚持政治思想道德与科学文化知识能力的统一。也就是说,我们既要使受教育者获得系统而丰富的科学文化知识,又要使受教育者受到一定的思想政治道德教育,二者都不可偏废。
其次,我们要求学生在德、智、体等方面全面发展,要求坚持脑力与体力两方面的和谐发展。要教育学生正确对待脑力劳动者和体力劳动者。选择脑力劳动发展方向的学生,要养成尊重工农及其他劳动者的感情,树立为他们服务的志向,防止和清除“万般皆下品,唯有读书高”的传统观念的影响;选择体力劳动作为发展方向的学生,也要注意提高文化素质,拓宽文化视野,尊重知识和知识分子,克服“读书无用”论的影响。而且,伴随现代社会的发展,体力劳动和脑力劳动正出现融合的趋势,所以,就个体的发展而言,应该争取做体力劳动和脑力劳动相结合的人。
最后,适应时代要求,强调学生个性的发展,培养学生的创造精神和实践能力。这里讲的“个性”,是全面发展的独立个性,是受教育者高层次发展的需要,也是他们形成使命感、事业心、创造性的源泉。培养受教育者的独立个性,就是要使受教育者的个性自由发展,增强受教育者的主体意识,形成受教育者的开拓精神、创造才能,提高受教育者的个人价值,以使受教育者有更强的社会责任感,善于根据社会需要调整自己的知识结构、思想方式、行为方式,表现出较强的应变能力和适应能力等。
综上所述,我国教育目的的基本精神在于: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具有创新精神、实践能力和独立个性的社会主义现代化需要的各级各类人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