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首次认定教师资格工作中普通话水平等级要求
1.申请认定各级各类学校教师资格者,普通话水平应达到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颁布的《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标准》二级乙等以上标准。
2.农村中小学幼儿园在职教师和1954年1月1日以前出生的各级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中在职教师申请相应的教师资格,普通话水平应达到三级甲等。
3.高等学校拟聘任副教授以上教师职务或具有博士学位者,申请认定高等学校教师资格,可免于普通话水平测试。
4.离退休教师申请认定教师资格者,对其普通话水平不作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