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贵州特岗教师待遇及保障政策

2011-05-18 11:14:13 来源:互联网 字体放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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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设岗位教师聘任期为三年。在三年聘期内,执行我省统一的工资制度和标准,其工资发放标准以及其他津贴补贴比照本县同等条件公办教师标准确定,享受本县公办教师同等待遇。聘期内三年连续考核合格且本人愿意继续在当地留任的,由各县负责落实教师工作岗位,将其工资发放纳入县级财政统发范围,保证其享受当地教师同等待遇。工龄和教龄自2011年9月1日起计算。对重新择业的,各县为其重新选择工作岗位和办理户口迁移提供方便条件和必要的帮助。

保障政策

特设岗位教师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优惠政策外,还享受省委、省政府《关于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的实施意见》(黔党办发[2005]21号)规定的有关优惠政策。

特设岗位教师三年连续考核合格且本人愿意继续在当地留任的,由各县负责落实教师工作岗位,将其工资发放纳入县级财政统发范围,保证其享受当地教师同等待遇。工龄和教龄自2011年9月1日起计算。对重新择业的,各县要为其重新选择工作岗位和办理户口迁移提供方便条件和必要的帮助。

“硕师计划”研究生三年服务期等同于“特岗计划”三年聘期,其三年服务期的管理按《省教育厅省财政厅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省编委办关于印发〈贵州省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特设岗位教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黔教师发[2009]342号)执行。服务期满、三年年度考核合格且本人愿意继续留在当地(本县)任教的,可按“特岗计划”政策办理接转手续,纳入当地中小学教师编制管理,并根据有关政策按公办教师带薪脱产一年到贵州师范大学攻读教育硕士学位,毕业后回原接收县工作;服务期满、三年年度考核合格且本人不愿意继续留在当地(本县)任教的(即不办理“特岗计划”接转手续),在贵州师范大学攻读教育硕士学位期间,不能享受公办教师带薪学习的有关待遇,毕业后“特岗计划”实施县可不安排工作,由本人自主择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