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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讲 教育法律基本知识(下)
1、判定是不是教育法律关系标准:如师生是,朋友不是。
L是教育法律确认和调整的人们在教育活动中形成的权利和义务。
2、教育法律关系构成要求:教育法律关系的主体、内容(权利和义务)、客观。
3、作为教育法律关系主体一般必须同时具备法律规定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在少数情况下至少也应具备权利能力。
4、行为能力:18周岁以上的公民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人;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5、教育法律关系主体的种类为:①公民;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③国家机关;④利益共同体;⑤国家。
6、权利和义务是教育法律关系的核心内容,也是构成法律关系的要素。
7、教育法律关系客体的种类为:①物;②行为及其后果;③精神产品。
8、教育法律事实是教育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根据,它主要两种形态:一是教育法律事件,二是教育法律行为。
9、教育法律的本质复定着教育法律的形式。
10、列举或简述我国教育法律形式的类别:①宪法中有关教育的规定;②教育法律;③教育行政法规;④地方性教育法律;⑤教育规章;⑥国际教育条例、协议。
11、简述判断和确定教育法律的效力等级通常应遵循原则:①下位法服从上位法;②特殊法优于一般法;③后定法优于前定法;④特定程序法律优于一般程序法律;⑤被授权机关的立法等同于授权机关自己的立法。
12、9部教育法颁布7倍,目前《社会教育法》和《教育投入法》未颁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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