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品学习网教师频道编辑为参教师资格考试的考生搜集整理了:2013年学校语言文字工作有关资料等信息,祝愿广大考生取得满意的成绩。
第一部分 法律摘录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
第十条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以普通话和规范汉字为基本的教育教学用语用字。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通过汉语文课程教授普通话和规范汉字。使用的汉语文教材,应当符合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规范标准。
第十八条 ……初等教育应当进行汉语拼音教学。
第十九条 ……以普通话作为工作语言的播音员、节目主持人和影视话剧演员、教师、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普通话水平,应当分别达到国家规定的等级标准;对尚未达到国家规定的普通话等级标准的,分别情况进行培训。
第二十条 对外汉语教学应当教授普通话和规范汉字。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第十二条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进行教学,应当推广使用全国通用的普通话和规范字。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第六条 学校应当推广使用全国通用的普通话。招收少数民族学生为主的学校,可以用少数民族通用的语言文字教学。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
第三十七条 招收少数民族学生为主的学校,有条件的应当采取少数民族文字的课本,并用少数民族语言讲课;小学高年级或者中学设汉文课程,推广全国通用的普通话。
(五)《扫除文盲条例》:
第六条 扫除文盲教学应当使用全国通用的普通话。
(六)《幼儿园管理条例》:
第十五条 幼儿园应当使用全国通用的普通话。
(七)《民族乡行政工作条例》:
第十四条 民族乡的中小学可以使用当地少数民族通用的语言文字教学,同时推广全国通用的普通话。
第二部分 文件摘录
(一)1999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决定》:
重视培养学生收集处理信息的能力、获取新知识的能力、分析和解决问题的能力、语言文字表达能力以及团结协作和社会活动的能力。
(二)国务院批转教育部《面向21世纪教育振兴行动计划》(国发[1999]4号):
全面推进学校语言文字工作,各级各类学校特别是中小学、师范院校要继续把说好普通话、写好规范字、提高语言文字能力作为素质教育的重要内容。
(三)《国务院关于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国发[2001]21号):
要认真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进一步加强中小学推广普通话、用字规范化工作,推广普及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把普及普通话、用字规范化纳入教育教学要求,提高学生语言文字应用能力和规范意识。
(四)国务院批转国家语委《关于当前语言文字工作的请示》(国发[1992]63号):
实现语言文字的规范化标准化,是普及教育、提高文化水平、发展科学技术的一项基础工程,对我国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推广普通话,学校是基础。学校用语一律使用普通话。学校和社会的推广普通话工作要互相结合,互相促进。
学校推广普通话,必须列入学校工作计划,提出明确的目标和要求,建立必要的规章制度。学校推广普通话的重点是各级师范院校,初等和中等学校……各级各类师范院校和职业高中的幼师类、文秘类、公共服务类专业都要开设普通话课程,要把普通话作为一项重要基本功,认真训练,严格考核;普通话不合格的毕业生必须进行补课和补考,补考合格后方可发给毕业证书。用普通话教学是合格教师的一项必备条件,应当成为评估教学质量、评选优秀教师、评聘教师职务的一个内容。对语文教师说普通话的能力和水平应有更高的要求。
少数民族地区也要重视推广普通话,在学校中应推行当地民族语言和汉语普通话的双语教学。
各级各类学校要加强语言文字规范化、标准化教育和语言文字基本功训练。初等、中等学校语文学科和大专院校中文系的有关课程,要讲授新时期国家语言文字工作的方针、政策、任务和语言文字规范化知识。
(五)《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十五”计划》(教语用[2001]2号):
工作目标:2010年在全国范围内“普通话初步普及,汉字的社会应用基本规范”。
工作思路:“以城市为中心,以学校为基础,以党政机关为龙头,以新闻媒体为榜样,以公共服务行业为窗口,通过目标管理、量化评估,普通话水平测试,推广普通话宣传周等基本措施,逐步建立起依法管理监督的体制和机制,提高全社会语言文字规范化水平。
主要任务:……使普通话基本成为各级各类学校及幼儿园的教学语言和城镇学校及幼儿园的校园语言……使特定岗位人员(播音员、主持人、影视话剧演员、教师、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逐步达到相应的普通话等级标准,逐步实行持普通话等级证书上岗制度……对识字教学和写字教学中如何加强规范汉字教学、提高学生书写规范汉字的能力进行调查,制定相应措施……
(六)《〈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2000年9月,教育部令第10号):
第八条 申请教师资格者的教育教学能力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2)普通话水平应当达到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颁布的《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标准》二级乙等以上标准。少数方言复杂地区的普通话水平应当达到三级甲等以上标准;使用汉语和当地民族语言教学的少数民族自治地区的普通话水平,由省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规定标准。
(七)国家教委《关于全国教育系统进一步加强语言文字规范化工作的通知》(教办[1991]522号):
各级各类师范学校(包括承担师资培养任务的普通高校、民族院校)和职业高中幼师类、文秘类、公共服务类(旅游、商业、服务等)专业都要开设普通话课程,普通话不合格的毕业生,应进行补课和补考,待补考合格后再发给毕业证书。用普通话进行教学是合格教师的一项必备条件,应当成为评估教学质量的一个内容。对语文教师说普通话的能力和水平应有更高的要求。
各地小学要加强汉语拼音教学,并把它和推广普通话结合起来。“注音识字?提前读写”的试验应按国家教委的有关要求进一步推广。
各级各类学校要加强语言文字规范化、标准化教育,中等学校语文学科和大专院校中文系的有关课程要讲授新时期国家语言文字工作的方针、政策、任务以及语言文字规范化知识。要配合语文教学,净化校内用字,适当组织城市中学生和小学高年级学生利用假日和课余时间开展社会用字规范化的宣传和公共场所用字情况的调查活动,使学生在接触社会实践中,受到教育,增强用字规范意识。
各地教育行政部门要进一步提高认识,重视和支持语言文字工作,列入工作计划,切实把这项工作抓起来,要做到有领导同志分管,有机构和人员专管或兼管。同时定期对语言文字应用情况进行督促、检查、表彰先进,推动工作。各级领导干部要率先垂范,带头讲普通话,带头写规范字。
(八)《关于进一步加强学校普及普通话和用字规范化工作的通知》(教语用[2000]1号,另见全文)
(九)90年代以来教育部(国家教委)、国家语委联合下发的部分文件目录
1.《关于小学普及普通话的通知》(国语[1990]19号)
2.《关于对师范院校普及普通话工作进行检查评估的通知》(国语[1991]29号)
3.《关于进一步做好中等师范学校普及普通话工作的通知》(国语[1992]49号)
4.《关于进一步做好师范专科学校普及普通话工作的通知》(国语[1994]11号)
5.《关于普通中学普及普通话的通知》(国语[1993]9号)
6.《关于职业中学普及普通话的通知》(国语[1993]68号)
7.《关于对普通中小学普及普通话工作进行检查评估的通知》(教基[1994]17号)
8.《关于加强高等学校语言文字规范化工作的几点意见》(教高[1995]11号)
9.《关于印发〈职业中学普及普通话工作评估指导标准〉的通知》(教职[1996]13号)
10.《关于印发〈职业中学普通话教学基本要求〉的通知》教职([1996]1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