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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订集体合同的程序(教材第281~283页)
1.确定集体合同的主体
劳动者一方的签约人,法定为基层工会委员会;没有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由企业职工民主推荐,并须得到半数职工同意的代表为集体签约人。用人单位一方的签约人,法定为用人单位行政机关,即法定代表人。具备法人资格,跨省市的大型企业或集团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可以委托下一级企业或子公司的负责人与工会签订集体合同。
2.协商集体合同
其主要步骤为:
(1)协商准备。我国法律规定,集体合同协商代表双方人数对等,各方至少3名,并确定一名首席代表。委托人数不得超过本方代表的1/3。首席代表不得由非本单位人员代理。集体协商的地点、时间由双方共同商定,记录员在协商代表之外指派。
(2)协商会议。集体协商会议由双方首席代表轮流主持。经双方代表协商一致同意的集体合同草案或专项集体合同草案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讨论时,应当有2/3以上职工代表或职工出席(2008年5月考试多选题),且须经全体职工代表半数以上或者全体职工半数以上同意,集体合同草案或专项集体合同草案方获通过。
(3)集体合同草案或专项集体合同草案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通过后,由集体协商双方首席代表签字。
3.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审核
由企业一方将签字的集体合同文本及说明材料一式三份,在集体合同签订后的10天内报送县级以上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审查(2008年11月考试单选题)。
说明材料应包括:(2008年11月考试多选题)
①企业营业执照
②工会的社团法人证明材料
③双方代表的身份证(复印件)
④委托授权书
⑤职工代表的劳动合同书
⑥相关审议会议通过的集体合同的决议
⑦集体合同条款的必要说明
4.审核期限和生效
劳动行政部门在收到集体合同后的15天内将审核意见书送达,集体合同的生效日期以《审查意见书》确认的日期为生效日期。若劳动行政部门在收到集体合同的15日内未提出异议的,集体合同即行生效。若集体合同经劳动行政部门审核认定存在无效条款或部分无效条款的,签约双方应对其进行修改,并在15日内重新报送审核。
5.集体合同的公布
经审核确认生效的集体合同或自行生效的集体合同,签约双方应及时以适当的方式向各自代表的成员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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