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不承认与李某存在劳动关系,李某为证明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提交了盖有单位公章的医疗保险手册,并最终被法院采纳,而讨回了公道。
1992年10月,李某调入山东某实业公司工作,1999年,实业公司更名为山东某信息产业公司。李某自2000年1月开始未正常上班,信息公司未向其发放生活费。2010年4月6日,李某向济南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申诉,要求确认双方之间存在劳动关系,仲裁委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后,李某不服,诉至市中区法院。
审理过程中,信息公司辩称李某系济南某工艺品厂职工,并提交1996年5月至10月、1997年10月至12月、1998年1月、2月、5月、6月份补发工资会计凭证及2004年4月缴纳养老保险费职工减少表予以证实。李某对此不予认可,李某也不知道自己的社会保险费在工艺品厂缴纳。李某提供了医疗保险手册以证明其与信息公司存在劳动关系。该医疗保险手册载明李某工作单位为实业公司,并加盖了该单位公章。
法院认为,因信息公司提交的补发工资会计凭证系信息公司制作,故该证据不能证明李某与工艺品厂之间存在劳动关系。信息公司提交的缴纳养老保险费职工减少表,因工艺品厂系信息公司下属企业,社会保险费由企业代缴,实践中也存在劳动者的社会保险费缴纳单位与其服务的用人单位不一致的情况,仅凭社会保险费职工减少表,不足以证明李某与工艺品厂之间存在劳动关系;而实践中若劳动者不在某单位工作,该单位不可能为其办理医疗保险,故李某持有的医疗保险手册可以证明李某与实业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资人等事项,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信息公司名称系由实业公司名称变更而来,应认定李某与信息公司间存在劳动关系。据此,法院判决:李某与信息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