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司法考试《二卷》行诉法知识点11

2014-10-16 09:56:33 字体放大:  

2015司法考试《二卷》行诉法知识点11

三、侵犯法律规定的经营自主权案件

这里需要注意的问题是:

1.“法律”的含义。在这里,对“法律”应作广义的理解,包括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行政规章,凡上述法律文件所确定的经营自主权,都在行政诉讼制度的保护之列。

2.经营自主权的主体。法定经营自主权的主体主要是各种企业和经济组织,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合资企业、外资企业、私营企业等。在个人从事经营活动时,也享有经营自主权,如个体经营户、承包经营户等。

3.经营自主权的含义和内容。经营自主权是指个人或者企业依法对自身的机构、人员、财产、原材料供应、生产、销售等各方面事务自主管理经营的权利。经营自主权包括:(1)企业对其经营管理的财产的占有、使用和依法处分的权利;(2)机构设置、人事管理和劳动用工自主权;(3)生产经营决策权和投资决策权;(4)产品、劳务定价权;(5)产品销售权;(6)物资采购权;(7)进出口权;(8)留用资金支配权;(9)联营、兼并权;(10)拒绝摊派权等。

四、行政许可案件

行政许可是行政机关应行政相对人的申请,经审查后决定是否解除法律的一般禁止,并且允许其从事某种行为享有某种权利或者资格的行政行为。

这里需要注意的是,认定行政许可的标准是内在特征而不是名称。行政许可涉及公安、卫生、土地、城建、取用水、开采矿等各行各业,立法分散,名称不统一,如登记、批准、同意、执照、许可、检验、准许、特许、注册、备案、审核、鉴定等。因此,在认定行政机关的一个行为是否属于行政许可时,应当着眼于内容和内在的特征,而不是名称。

1.认可。认可是行政机关对公民已经具备的地位、身份、条件、能力或者水平的肯定,属于行政确认的范畴。

2.登记。登记是行政机关要求公民对其有关情况向行政机关申报,予以书面记录备查。

3.证明。证明是行政机关对特定的事实或者法律关系的真实性或者合法性的肯定或者否定,本身属于行政确认的范畴。

4.批准。批准的性质应当根据具体情况认定。对公民申请的批准,属于行政许可的一种。如果需要由多个行政机关批准才能决定颁发行政许可,这种批准可能是行政机关内部的程序,也可能是外部的行政许可。

行政许可案件形成的条件是:

1.颁发有关证照对行政机关来说是一种依申请的行政行为,从法定程序上讲,必须是公民先提出申请。

2.行政机关对公民要求颁发有关证照的申请拒绝或不予答复。拒绝是行政机关对公民的申请明示不予同意或不予办理。不予答复是行政机关对公民的申请不理睬、推诿或无故拖延不办等。

五、不履行法定职责案件

这是公民认为行政机关拒不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法定职责而引起的行政案件。这里需要注意的问题是这种案件的形成条件。人民法院在审查这类案件决定是否受理时,最重要的是要分清作为被告的行政机关是否有相应的法定职责。这类案件的诉讼标的往往是行政机关的不作为,如果行政机关本身原本就无此法定职责,当然也就不存在被诉的不作为行为。这种案件形成的一般条件是:

1.公民向行政机关提出了保护申请。申请的作用在于使行政机关知晓情况,以便履行保护职责。但是,行政机关已经通过其他途径知道有关情况时除外。此时,无论当事人是否提出请求保护的申请,都不是案件形成的条件。例如,当某公民遭到歹徒抢劫时,被执行治安巡逻的民警看见,即使该公民未申请民警保护,民警也必须主动履行保护职责,否则,该公民有权对民警所在的公安机关起诉。

2.接到申请的行政机关负有法定职责。行政机关各有自己的法定职责分工,如果公民选择了错误的行政机关,该行政机关予以拒绝的,仍然不构成拒不履行法定职责。但是,接到申请的行政机关有告知正确机关的义务。

3.行政机关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拒绝或者不予答复。在公民面临侵害而申请保护的情况下,行政机关拒绝或者不予及时答复的,即构成不履行法定职责。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非工作时间接到公民保护申请而予以拒绝或不予答复的,是否构成不履行法定职责?为此,需要区分一般情况和例外情况。一般情况下,法定职责应当在上班时间履行,行政工作人员在工作时间之内和之外具有不同的身份:在工作时间之内是国家工作人员,在工作时间之余是普通公民。公民请求行政工作人员在非工作时间履行保护法定职责,属于保护请求不合法,不属于行政机关不履行职责。但是,下列情况例外:第一,对具有应急职责的行政机关而言,工作人员实际上随时处于待命上岗状态,如公安民警等。第二,任何行政工作人员,无论是在工作时间之内或之外,只要身着标志其身份的国家行政机关制服,其就是代表着行政机关并处于在岗状态,对公民要求履行保护职责的申请予以拒绝或者不予答复的,都属于职务行为。

六、抚恤金案件

抚恤金有广义和狭义之分。狭义的抚恤金是指法律规定对某些伤残人员或死亡人员遗属,为抚慰和保障其生活而发放的专项费用,包括伤残抚恤金和遗属抚恤金。伤残抚恤金的发放对象是革命残废军人、因公致残的职工及其他人员,遗属抚恤金的发放对象是革命烈士、牺牲人员或其他死亡人员的遗属。广义的抚恤金是指国家对公民发放的社会福利保障费用,除了狭义的抚恤金之外,还包括福利金、救济金等。这是行政诉讼法第11条规定的本意。

抚恤金案件的原告和被告具有特定性。原告只能是享受抚恤金等的公民个人,被告只能是依法具有发放抚恤金等专项职责的行政机关。行政机关未依法发给抚恤金的行为通常表现为:(1)不按法定标准发放抚恤金;(2)扣减抚恤金;(3)不按期限发放抚恤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