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司法考试刑法考点:故意毁坏财物罪

2014-11-26 14:00:38 字体放大:  

2015年司法考试刑法考点:故意毁坏财物罪

【相关法条】

第二百七十五条 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知识要点】

1.行为对象:国家、单位或者他人所有的财物,包括动产与不动产,行为人是否占有该财物,不影响本罪的成立。

毁坏耕地或者进行破坏性采矿的,应认定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破坏性采矿罪。

毁坏交通工具、交通设施、易燃易爆等设备,危害公共安全的,成立危害公共安全犯罪。

2.行为内容:毁坏,包括从物理上变更或者消灭财物的形体,以及丧失或者减少财物的效用的一切行为。具体表现为:

(1)由于物理上、客观上的损害而导致财物的效用丧失或减少(使他人鱼池的鱼游失、将他人的戒指扔人海中);

(2)由于心理上、感情上的缘故而导致财物的效用丧失或者减少(如将粪便投人他人餐具,使他人不再使用餐具);

(3)财物本身的丧失以及被害人对财物占有的丧失(如将他人财物单纯予以隐藏)。

【注意】以下几种情形:

第一,甲意图将乙的电视机抱到院子里摔坏,但刚将电视机抱起,电视机滑落在地被摔坏,成立故意毁坏财物罪既遂。

第二,甲意图将乙的电视机抱到院子里摔坏,刚出乙的家门,甲发现乙回家,赶紧将电视机抱到自己家单纯予以放置,时候案发的,成立故意毁坏财物罪既遂。

第三,甲意图将乙的电视机抱到院子里摔坏,刚出乙的家门,甲发现乙回家,赶紧将电视机抱到自己家,时候予以积极利用的,只成立侵占罪。

3.主观要件:故意。

4.数额较大(5000元以上)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

相关推荐:

2015司考《二卷》行政诉讼法重点汇总

2015司法考试《二卷》法理学复习重点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