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司法考试刑法复习讲义:刑罚的执行
第十四讲 刑罚的执行
一、减刑
1、重大立功表现(注意:在量刑中,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在行刑中,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应当减刑)
2、执行机关向中级以上人民法院提出减刑建议书。(死缓犯的减刑、无期徒刑的减刑,由服刑地高级人民法院审理),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裁定减刑。
3、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有期徒刑的刑期从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已经执行的刑期及先行羁押的不折抵。
二、假释
1、对象条件: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
2、执行刑期的限制:有期徒刑1/2以上,无期徒刑13年以上
3、考验期:有期徒刑:没有执行完毕的刑罚;无期徒刑:10年。
4、假释撤销的原因(要继续执行剩余的没有执行的刑罚)
犯新罪——先减后并。(无论什么时候发现的,也应该撤销假释。)
发现漏罪——先并后减。(注意:假释考验期满后发现漏罪的,不能撤销假释)
5、成功假释:原判刑罚视同执行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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