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司法考试刑法复习讲义:贪污罪、挪用公款罪

2014-12-01 15:54:28 字体放大:  

2014年司法考试刑法复习讲义:贪污罪、挪用公款罪

第二十二讲贪污罪、 挪用公款罪

一、贪污罪

1.主体范围:

(1)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2)国有单位中(国有公司、企业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3)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

(4)其它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例如:依法履行职责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依法履行审判职责的人民陪审员;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从事行政管理工作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等农村和城市基层组织人员;其它由法律授权从事公务的人员。

(5)受国家机关、国有单位委托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如因为承包、租赁、聘用而经营管理国有财产。

【注意】由于挪用公款罪中没有类似法律拟制,因此此类人挪用受委托管理、经营的国有财产的,只能定挪用资金罪,不能定挪用公款罪。

二、挪用公款罪

1. 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的认定:

填空记忆:首先考虑: 只要是将公款供自然人使用的,都认定归个人使用。

(谁)→(以谁名义)→(为谁谋取利益)“个人”多的话就是“归个人使用”

【2010-2-20】下列哪一情形不属于“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

A.国家工作人员甲,将公款借给其弟炒股

B.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甲,以个人名义将公款借给原工作过的国有企业使用

C.某县工商局长甲,以单位名义将公款借给某公司使用

D.某国有公司总经理甲,擅自决定以本公司名义将公款借给某国有事业单位使用,以安排其子在该单位就业

2.三种行为方式

(1)“进行非法活动”(2)“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3)“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

3.下列行为,应以贪污罪论处:

(l)携带挪用的公款潜逃的。

(2)挪用公款后采取虚假发票平账、销毁有关账目等手段,使所挪用的公款已难以反映在单位财务账目上,且没有归还行为的。

(3)截取单位收入不入账,非法占有,使所占有的公款难以反映在单位财务账目上,且没有归还行为的。

(4)有证据证明行为人有能力归还所挪用的公款而拒不归还,并隐瞒挪用的公款去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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