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司法考试刑法复习讲义:诈骗罪、敲诈勒索罪
第二十讲 诈骗罪、敲诈勒索罪
一、诈骗罪
诈骗罪的基本构造为:行为人实施欺骗行为——对方产生或者继续维持错误认识——对方基于错误认识处分财产——行为人取得财产——被害人受到财产上的损失。
.三角诈骗与盗窃罪的间接正犯,关键区分:受骗人是否具有处分财产的权利或地位。
例1,甲来到乙家,乙不在家,甲对乙的保姆谎称:“我是干洗店的人,你家主人让我来取他的衣服。”保姆不知情便将衣服给了甲。甲是行骗人,保姆是受骗人,乙是被害人。因为保姆具有处分主人衣服的地位,所以甲属于三角诈骗,构成诈骗罪。
例2,废品收购站老板甲欺骗员工乙说:“王某曾对我说,他家院里的跑步机坏了,要当废品扔掉,让我们去拿,你去拿回来。”乙不知情,将跑步机拿了回来。甲是行骗人,乙是受骗人,王某是被害人。因为乙不具有处分王某财物的权利或地位,是甲实施盗窃的工具。甲是利用乙的不知情进行盗窃,构成盗窃罪的间接正犯。
三角诈骗与诈骗罪的间接正犯,关键区分:受害人是否受骗。三角诈骗中,受害人没有受骗。诈骗罪间接正犯中,受害人同时受骗。注意:三角诈骗属于诈骗罪的直接正犯。
例如,甲将头痛粉交给乙:“这是毒品,卖给丙,拿到钱我们平分。”乙不知情,便将“毒品”卖给丙,丙竟然以为是毒品而购买。甲构成诈骗罪的间接正犯,利用不知情的乙作为诈骗工具,实现自己欺骗购买人钱财的目的。丙既是受害人,也是受骗人。又如,上述保姆案,甲是三角诈骗,受害人是主人乙,但乙没有受骗,受骗的是保姆。
【总结】三者区分:
三角诈骗: 行为人一受骗人(有处分权利) 一受害人(没有受骗)
盗窃罪的间接正犯:行为人一受骗人(没有处分权利)一受害人(没有受骗)
诈骗罪的间接正犯: 行为人一受骗人(被利用人) 一受害人(受骗人)
二、敲诈勒索罪
1.行为结构:对他人实行威胁→对方产生恐惧心理→对方基于恐惧心理处分财产→行为人或第三者取得财产→被害人遭受财产损失。
2.新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敲诈勒索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自2013年4月27日起施行。
第三条 二年内敲诈勒索三次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的“多次敲诈勒索”
第二条 敲诈勒索公私财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数额较大”的标准可以按照本解释第一条规定标准的百分之五十确定:
(一)曾因敲诈勒索受过刑事处罚的或一年内曾因敲诈勒索受过行政处罚的(屡教不改);
(二)对未成年人、残疾人、老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人敲诈勒索的(欺负老幼病残的);
(三)以将要实施放火、爆炸等危害公共安全犯罪或者故意杀人、绑架等严重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犯罪相威胁敲诈勒索的(严重侵犯公民人身权利);
(四)以黑恶势力名义敲诈勒索的或利用或者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军人、新闻工作者等特殊身份敲诈勒索的(利用特殊身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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