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司法考试刑法复习讲义:侵犯性权利的犯罪

2014-12-01 15:59:22 字体放大:  

2014年司法考试刑法复习讲义:侵犯性权利的犯罪

第十六讲 侵犯性权利的犯罪

一、强奸罪

1.奸淫幼女的特殊情形。

(1)幼女早熟,身材高大,且虚报年龄,行为人在不知道也不可能知道其为幼女的情况下,经幼女同意发生性交的,不能认定为强奸罪。

(2)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男少年,与幼女交往密切,双方自愿发生性交的,或者因受某些不良影响,与幼女发生性交的,一般不宜以强奸罪论处。

2.罪数问题: (除外其他并罚)

(1)拐卖妇女、儿童又奸淫被拐卖妇女的,成立拐卖妇女、儿童罪的情节加重犯。

(2)强奸后迫使被害妇女卖淫的,成立强迫卖淫罪的情节加重犯。

注意:直接正犯只能是男子,“婚内强奸”不成立强奸罪。

二、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

1.妇女可成为直接正犯;2.不要求具有满足性刺激的目的;3.只能是性交以外的行为

猥亵的情形:一是直接对妇女实施猥亵行为;二是强迫妇女对行为人自己或者第三人实施猥亵;三是强迫妇女自行猥亵;四是强迫妇女观看他人猥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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