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司法考试刑法复习讲义:侵犯生命、身体健康犯罪

2014-12-01 16:00:04 字体放大:  

2014年司法考试刑法复习讲义:侵犯生命、身体健康犯罪

第十五讲 侵犯生命、身体健康犯罪

一、 故意杀人罪

1、属于法律拟制的故意杀人罪:

(1)第238条非法拘禁使用暴力致人死亡的。

(2)第247条刑讯逼供或暴力取证致人死亡的。

(3)第248条虐待被监管人致人死亡的。

(4)第289条聚众“打砸抢”致人死亡的。

(5)第292条聚众斗殴致人死亡的。

这些情形中的过失致人死亡,被拟制成故意杀人罪。

2、 自杀问题:

1.如果相约自杀,由其中一方杀死对方,继而自杀未逞的,应以故意杀人罪论处,但量刑时可以从轻处罚。

2.欺骗、胁迫他人自杀的,属于故意杀人罪的间接正犯。

3、安乐死问题

消极的安乐死,不成立故意杀人罪。

积极的安乐死,构成故意杀人罪。二者的区分标准:是否自然死亡。

二、过失致人死亡罪

1.法条竞合(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原则处理)

如交通肇事罪、医疗事故罪、重大责任事故罪、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

2.罪数问题

作为结果加重犯的情形:故意伤害罪致死,强奸罪致死,绑架罪致死,非法拘禁罪致死(指拘禁本身的暴力致死),抢劫罪致死,暴力干涉婚姻自由致死,虐待罪致死。

【注意1】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和虐待罪的特殊点:被害人自杀也属于加重结果。

三、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

1. 成立本罪要求“他人”出于自愿。

注意:摘取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的器官,即使被害人承诺的,承诺无效,成立故意伤害罪。

2.违背本人生前及死后其近亲属意愿摘取其尸体器官的,成立侮辱尸体罪定罪

四、遗弃罪

注意与故意杀人罪的区分:生命所面临的危险是否紧迫,生命对作为义务的依赖程度,行为人履行义务的难易程度。例如,甲将婴儿置于医院门前,属于遗弃罪。乙将婴儿放在空旷无人的高楼楼顶上,属于故意杀人罪。

相关推荐:

2015年司法考试卷二刑法辅导精华:罪刑法定原则

2015年司法考试卷二刑法辅导精华:刑法的适用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