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司法考试刑法复习讲义:侵犯生命、身体健康犯罪
第十五讲 侵犯生命、身体健康犯罪
一、 故意杀人罪
1、属于法律拟制的故意杀人罪:
(1)第238条非法拘禁使用暴力致人死亡的。
(2)第247条刑讯逼供或暴力取证致人死亡的。
(3)第248条虐待被监管人致人死亡的。
(4)第289条聚众“打砸抢”致人死亡的。
(5)第292条聚众斗殴致人死亡的。
这些情形中的过失致人死亡,被拟制成故意杀人罪。
2、 自杀问题:
1.如果相约自杀,由其中一方杀死对方,继而自杀未逞的,应以故意杀人罪论处,但量刑时可以从轻处罚。
2.欺骗、胁迫他人自杀的,属于故意杀人罪的间接正犯。
3、安乐死问题
消极的安乐死,不成立故意杀人罪。
积极的安乐死,构成故意杀人罪。二者的区分标准:是否自然死亡。
二、过失致人死亡罪
1.法条竞合(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原则处理)
如交通肇事罪、医疗事故罪、重大责任事故罪、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
2.罪数问题
作为结果加重犯的情形:故意伤害罪致死,强奸罪致死,绑架罪致死,非法拘禁罪致死(指拘禁本身的暴力致死),抢劫罪致死,暴力干涉婚姻自由致死,虐待罪致死。
【注意1】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和虐待罪的特殊点:被害人自杀也属于加重结果。
三、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
1. 成立本罪要求“他人”出于自愿。
注意:摘取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的器官,即使被害人承诺的,承诺无效,成立故意伤害罪。
2.违背本人生前及死后其近亲属意愿摘取其尸体器官的,成立侮辱尸体罪定罪
四、遗弃罪
注意与故意杀人罪的区分:生命所面临的危险是否紧迫,生命对作为义务的依赖程度,行为人履行义务的难易程度。例如,甲将婴儿置于医院门前,属于遗弃罪。乙将婴儿放在空旷无人的高楼楼顶上,属于故意杀人罪。
相关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