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法律顾问《综合法律》:我国的立法体制

2014-12-10 18:04:02 字体放大:  

企业法律顾问《综合法律》:我国的立法体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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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国家最高权力机关的立法权限

下列事项只能制定法律:(1)国家主权的事项;(2)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产生、组织和职权;(3)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特别行政区制度、基层群众自治制度;(4)犯罪和刑罚;

(5)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6)对非国有财产的征收;(7)民事基本制度;(8)基本经济制度以及财政、税收、海关、金融和外贸的基本制度;(9)诉讼和仲裁制度;(10)必须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法律的其他事项。

(二)国家最高行政机关的立法权限

(三)国家最高行政机关所属机关的立法权限

(四)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较大的市的权力机关的立法权限

(五)自治区、直辖市和较大的市的行政机关的立法权限

(六)民族自治地方的权力机关的立法权限

(七)《立法法》授权立法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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