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顾问综合法律知识复习:行政赔偿

2014-12-11 17:46:56 字体放大:  

法律顾问综合法律知识复习:行政赔偿

(一)行政赔偿的范围

1.侵犯人身权的赔偿范围

(1)违法拘留或采取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的。

(2)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

(3)殴打或以其他暴力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死亡的。

(4)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死亡的。

(5)造成公民身体伤害的其他违法行为。

2.侵犯财产权的赔偿范围

(1)违法实施罚款、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的。

(2)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的。

(3)违反国家规定,征收财物、摊派费用的。

(4)造成财产损害的其他违法行为。

3.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的事项

(1)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

(2)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自己的行为致使损害发生的。

(3)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行政赔偿义务机关

(1)2个以上行政机关共同行使职权时侵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共同行使职权的行政机关为共同赔偿义务机关,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2)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在行使授予的行政权力时侵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被授权组织是赔偿义务机关。

(3)受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或个人在行使授予它的行政权力时,侵犯了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委托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4)赔偿义务机关被撤销的,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没有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的,撤销该机关的行政机关是赔偿义务机关。

(5)经复议的行政赔偿案件,最初造成侵权行为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但复议加重处罚的,复议机关就加重部分承担赔偿责任。

(三)行政赔偿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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